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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第1节:导言(1)导言一、本书的依据和思路国际关系是一个不断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在当代所呈现的一大趋势是,尽管权力政治依然是国家间关系的主导方面,但这种关系的制度化程度日趋提高。国际制度的增生和活跃是人类社会走向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尤其是20世纪以来,随着导源于权力政治的国家间冲突的烈度和破坏性日益增大以及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作为国家间关系有序化的重要保障的国际制度,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作用范围上看,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两极对抗体系的终结和全球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又促使这一趋势进一步凸显。国际关系学科的一大显著特点是,它所关注的问题和现象具有鲜明的与时俱进倾向。与此相适应,国际制度研究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学领域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国际关系研究与其他各个学科的研究一样,分为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两大方面。二者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促进的关系。不过,从本源上讲,实证研究先于理论研究,理论研究的成果都是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获得的,离开实证经验的支撑,理论成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这并不是说,凡是问题研究都必须从实证分析开始,必须以一个个琐碎的、具体的实际案例为起点,若此,学术研究就只能永远停留在低级重复和原地踏步的水平上,而难以取得不断的进步和超越。要避免这种重复用功的一种有益办法,就是借用学界已有的理论成果来指导具体的实际问题研究,并将其置于实际问题的分析之中来对其进行验证、引申、修正和发展。从此意义上讲,已有的理论成果具有非常宝贵的指导、借鉴和启发价值,因为理论是人们在观察和分析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客观现象的基础上所得出的关于事物本质和规律的理性认识和抽象概括,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概念、命题、原则、观点和主张等表现出来的观念集合体,其功能在于解释现象、揭示规律和(或)预测未来。迄今为止,国际关系学界已就包括国际制度在内的诸多国际现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并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它们对于人们深入认识现实世界中的各种具体现象的本质和规律、探索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和启发意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理论是一种认识工具,它提供了一种方法,使我们能够把复杂的世界条理化,把事实排列成有序的资料,帮助我们看清现象如何相互联系。……理论使现象条理化、简单化,从而指出什么是我们真正希望了解的、什么是无足轻重可以忽略的,这有助于我们把重要的与琐碎的事物区分开来。理论告诉我们观察什么,我们观察的事物怎样相互联系。这样,理论为我们寻找系统的、科学的证据来理解世界提供了基础。”\-美\]布鲁斯·拉西特、哈维·斯塔尔著:《世界政治》(第5版),王玉珍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9页。第2节:导言(2)基于以上考虑,本课题试图着重从理论层面入手来对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问题予以探究,重点放在对相关知识的提炼和概括之上。考虑到有关国际制度的一般性研究已经取得较多成果,而安全领域的制度研究则相对滞后和薄弱,笔者把国际制度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安全领域,在理清国际制度的一般含义的基础上,重点探讨安全制度的内涵、类型、性质、地位、作用、局限、生成条件,以及安全制度与权力政治和国家主权的关系等问题。学术研究归根结底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的。中国的国际关系研究就是要为中国的对外战略及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坚实的智力支持和与时俱进的思想成果。中国崛起是中华民族自近代以来孜孜以求的远大理想和宏伟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根据新时期中国国家利益的根本要求和时代主题和特征的新变化,确立了通过和平发展谋求伟大复兴的总战略。为此,中国外交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创造和平、稳定、有利的国际环境。为了保证和平发展战略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方针的贯彻实施,我们既需要以硬实力这一传统的权力资源为后盾,也需要借助软实力这一新的权力资源;我们既需要加强传统的双边外交,也需要利用多边主义的平台和渠道;我们既需要坚持国家利益至上这一基本立足点,也需要拓展追求国家利益的内涵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我们既需要广泛融入国际社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也需要注意保持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协调与合作。……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加大对包括国际制度在内的新的外交手段和形式的重视、运用和投入,也需要我们加强对这些新手段和新形式的研究。本课题把安全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也是基于这种“学以致用”的目的考虑的。就塑造和平、稳定、有利的安全环境而言,周边地区应该是我国战略关注的第一重点,而在周边的各个方向中,东亚又是重中之重。冷战结束以来,东亚的安全形势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深层次的问题并未解决,不仅原有的隐患继续存在,新的威胁也不断出现甚至加剧。为了应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拓展视野,综合利用并积极开发一切可资利用的资源和手段。其中,加强对安全制度的重视、投入和研究,就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从地区层面看,东亚地区安全关系的制度化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与欧洲—大西洋地区相比,东亚国际关系的制度化被普遍认为处于较低水平,国内外均有人甚至断言东亚安全根本不具备制度化的条件。不过,也有人对此持否定观点,认为即使东亚地区安全问题错综复杂、国家之间的差异性和矛盾性更为明显,但该地区在安全方面仍然存在着独具特色的制度安排,而且其制度化的程度和类型还具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那么,东亚地区安全制度的现状如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效力、作用和发展空间究竟有多大?究竟是哪些因素制约着安全制度在东亚的发展和完善?这些因素是常量还是变量?是主导性的还是旁侧性的?是否有可能通过积极的战略和政策运筹促使消极因素消除或是转变为积极因素?如果不可能的话,对待现有的制度安排应该采取何种方法来维护和适度加强?在参与现有安全制度方面应该坚持何种原则和立场?第3节:导言(3)基于这些疑问,本书试图以前几章所论述的有关国际安全制度的理论观点为指导,最后再专门设立两章,针对东亚地区安全制度的有关问题做出尽可能符合实际的解答。不过,笔者所倾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制度规范是国际政治必要的和必然的组成部分,是对权力政治所固有的弊端和局限性的有益补充,是管理国际冲突、保障国际有序交往的重要手段,也是塑造和平、稳定的国际安全环境的必要途径之一;安全领域的制度化相对于经济和社会领域而言虽然难度更大,但并非不可能实现,而且安全威胁越严重、发生安全冲突的可能性越大,就越有必要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对行为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施加调节,也越有必要为它们提供化解争端、开展合作的组织框架。这种必要性在东亚地区的安全结构中已经表现得尤其紧迫和明显。基于这一基本估计,笔者把研究的落脚点放在探讨东亚安全制度的现状、水平、具体形式和利弊条件等方面,并本着塑造有利于中国和平发展的周边安全环境的目的,探讨中国在此方面应有和可有的作为及其政策选择。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课题是把东亚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的,旨在探讨该地区安全关系制度化的整体情况。因此,国际制度虽然也包括双边层面,但由于双边形式的制度安排在东亚地区还很不普遍,不是该地区安全关系的主导性特点,因此笔者把关注点集中在多边层面上。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按照学术界的主流定义,应该包括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regimes)、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anizations)和国际惯例(internationalconventions)三个组成部分。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为缓解权力政治的压力和消极后果而发展起来的旨在规范国家行为、管理国际冲突、开展国际合作以及保障国际交往有序进行的规则体系和(或)组织架构。国际制度的理论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进入80年代,随着以罗伯特·基欧汉为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的崛起,制度研究(亦称机制研究)逐渐成为与传统的权力政治研究并驾齐驱的学术领域,有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不过,制度研究虽然呈现出日趋繁荣的景象,但学术界的关注点和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所谓的“低级政治”领域,至于以安全为核心的“高级政治”领域,则较少涉及,成果也相对薄弱。这不仅是制度研究的一大缺憾,也与安全领域业已呈现出的制度化这一客观趋势不相吻合。实际上,在美欧学术界,已有研究国际制度的学者注意到了安全领域的制度研究相对薄弱这一缺陷,并已有少量专著问世,主要包括:《东西方政治中的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regimesineast–westpolitics,1990年版);《全球参与:21世纪的合作与安全》(globalengagement:cooperationandsecurityinthe21stcentury,1994年版);《不完善的联盟:超越时间与空间的安全制度》(imperfectunions:securityinstitutionsovertimeandspace,1999年版);《东北亚安全:国际制度的作用》(north?eastasianregionalsecurity:theroleof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1997年版)等。不过,这些论著基本上都属于论文集或个案分析,缺乏规律性的提炼和理论性的概括。至于亚太或东亚地区安全制度的研究,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成果,不是就某个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就是就总体情况进行一般性的描述。第4节:导言(4)我国学术界对于国际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期,虽然起步晚,但进展迅速,成果不断涌现,已出版的综合性研究著作包括:苏长河著《全球公共问题与国际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2000年版);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2002年版);王逸舟主编《磨合中的建构:中国与国际组织关系的多视角透视》(2003年版);刘杰著《机制化生存:中国和平崛起的战略选择》(2004年版);门洪华著《霸权之翼:美国国际制度战略》(2005年版);田野著《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分析》(2006年版)。这些著作虽然不是专门针对安全领域的制度问题的,但对于具体的安全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就安全领域的制度研究而言,国内已出版的主要专著有:潘振强主编《国际裁军与军备控制》(1996年版);门洪华著《和平的纬度: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研究》(2002年版);唐永胜和徐弃郁著《寻求复杂的平衡:国际安全机制与主权国家的参与》(2004年版)等。其中,《寻求复杂的平衡》一书是迄今为止国内学界唯一的有关安全机制的综合性研究成果。但该书并不是面面俱到,而是把重点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国际安全机制的内在动力与矛盾,探讨国际安全机制的演变轨迹;第二,分析主权国家面对国际安全机制所做的不同选择、背后的考虑以及利益得失;第三,分析了中国对国际安全机制的参与情况。该书的最大成就是对主权国家如何对待和有效参与国际机制的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讨论,并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安全制度研究从学术分类角度讲,属于安全合作研究的范畴。东亚安全合作是近年来国内外研究界关注的一个热点课题,有关的成果汗牛充栋,但从安全制度角度探讨东亚安全合作的专门性研究成果尚不多见。苏浩著《从哑铃到橄榄:亚太合作安全研究》(2003年版),以合作安全为框架,专门就东盟地区论坛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弥补了国内这一研究的空白。陈峰君主编的《亚太安全析论》(2004年版)第三章,就亚太安全机制的模式选择、面临的困难和出路进行了宏观分析。陈寒溪著《建构地区制度: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的作用》(2008年版),是一部专门研究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这一“第二轨道”外交的专著。虽然“第二轨道”是非官方的,并不代表主权国家政府,也不具有行动的能力,但由于这些机构同“第一轨道”(如东盟地区论坛)有着密切关联,起着推动第一轨道发展并为其提供智力支持的作用,因此可以被纳入到亚太制度研究的范围。东盟是东亚地区最早建立的多边国际组织,国内有关东盟的研究成果比较多,但都没有专门从国际机制尤其是安全机制的角度去进行分析,或者说没有把它置于(安全)制度理论的框架下去探讨。除了这几项成果外,其他有关研究散见于一些相关问题的论著之中。这方面的著作包括:阎学通等编《东亚安全合作》(2004年版);阎学通主编《东亚和平与安全》(2005年版);崔立如主编《东北亚地区安全政策及安全合作研究》(2006年版);朱锋著《国际关系理论与东亚安全》(2007年版)等。▲红桥第5节:导言(5)三、本书研究的主要问题及其创新点本书虽然是对国际安全制度问题的专门研究,但并不追求研究范畴的完整性和全面性,或者说并不力求穷尽对安全制度所有问题的解答,更不试图建立一个系统的安全制度研究框架。相反,本书只是想对安全制度所涉及的一些基本的、主要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一些概括性的结论,目的在于为最终考察东亚地区安全关系制度化的现状、水平、特点、必要性、未来趋势及制约因素等提供一个分析框架。为此,本书把研究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际制度概念的辨析“国际制度”虽然已成为国际问题研究领域使用频率很高的一个用语,但人们对于这一概念含义的理解却存在着较大差异。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这个词语本身的含义比较模糊。就汉语而言,它既可以指某种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财政制度等;也可以指某种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等。从英语方面看,与中文翻译最对应的是“institutions”一词。而这个词语按照英文词典的解释,既是指一个社会中已确立的法律、规则、习惯或习俗,也是指具有特定社会目的的组织或机构。如果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它在西方还被非常宽泛地用来指任何一种具有一定持久性质的“社会建构”(socialconstruction)。另外,在中国学术界,与“制度”一词同时被使用的还包括“机制”、“体制”、“规制”等词语。而且不同的人在使用这几个词语时对其含义和指代对象的理解也不是完全统一的。严格地讲,“国际制度”这个概念是从西方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学派中产生出来的,也是该学派建构其理论体系的一个核心概念。因此,如果不对该学派的理论观点取得一定的了解,就很难把握这个概念的确切含义。基于这几方面的原因,本书拟首先对国际制度的定义和构成要素予以辨析,厘清这一概念的含义以及这一概念与其他相关用语的联系和区别,目的在于消除国内学界目前在使用这些术语时所出现的混乱和不统一的现象,为全面和准确地把握国际制度/国际机制的本质含义提供指导。(二)国际制度在安全领域的适用性问题如上文所述,迄今为止,制度研究的关注点和成果主要集中在经济、社会和环境等功能性领域,对于安全领域的关注则明显不足,相关成果也比较有限。另一方面,从国际关系的实践看,安全领域的制度安排的确不像其他领域那么普及和发达,国家在安全领域对于制度化手段的依赖似乎并不如其他领域那么强烈。那么,究竟应该如何解释这一现象?这种现象是由于“人为忽略”所致,还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另外,制度安排在安全领域的相对薄弱和稀缺是否意味着这一领域的关系只能遵循现实主义者所推崇的权力竞争的模式?是否有可能通过积极的战略谋划促使这种状况得到扭转?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话,需要具备哪些条件,采取哪些方式和方法?对诸如此类的问题做出科学的解答,对于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为它直接关系到该领域的制度化建设是否具有可能性和可行性的问题,关系到阻碍该领域的制度化建设的因素能否被降低或消除的问题,同时也关系到安全领域的制度研究是否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问题。※虹※桥第6节:导言(6)从笔者搜集到的文献看,在这一问题上,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研究成果出现。在西方学界倒是有所涉及,但意见分歧较大,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从实现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安全关系的制度化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不可能的,这是由安全问题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另一派则是从功利主义(这里所指的就是制度主义)的立场出发,认为即使在竞争性更大的安全领域,制度安排也是有可能建立起来并发挥作用的,因为在这一领域国家之间也存在着仅靠实力政策无法解决的问题、存在着重要的共同利益和共同预期,因而也就存在着需要通过创建制度来促进合作的需要及可能性。本书以冷战时期的美苏安全关系为案例,通过对相关研究文献中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答,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三)安全制度的类型、特点、条件及运作机理问题国际制度是用于表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规则体系和组织架构的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于问题领域的不同,国际制度的具体体现形式也会存在差异。即使在安全领域,由于所要应对的安全问题性质的不同,所怀有的安全观念的不同,以及所采取的方式方法的差异,使得安全制度必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而不同的类型又会衍生出不同的特点。因此,对于这些类型和特点进行具体和细化的分析,有助于进一步理解安全制度的内涵及其可能产生的不同影响和后果。从笔者掌握的研究文献看,迄今为止,学术界在安全制度的分类标准和类型界定问题上还没有较为全面的成果可资借鉴。已有的少数成果在此方面的梳理要么过于笼统,要么过于专一,尚缺乏比较系统的论述,尤其是缺乏对不同类型的安全制度的特点进行综合性的比较分析。因此,本书试图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这一不足予以补充,重点是从国际制度的一般性特征中发掘其在安全领域所具有的特性,因为安全领域所涉及的问题对于行为体来说具有更强的敏感性和生死攸关的意义。由此推断,安全制度在创建和维持方面的难度肯定会更大,其作用和效力肯定会受到更多不利因素的制约,其运作机理肯定会更为复杂,尤其是对于参与者的权力关系的依赖肯定会更大。另外,安全制度的预期目标也可能会更低,而不会像经济、贸易制度那样易于指向一体化的方向,其功能可能主要在于应对威胁、缓解危机、管理冲突、增进互信或是维持现状。如果这些估计能够得到证明的话,那么,安全制度在兼具国际制度的一般特征的同时,肯定还会具有其自身独有的特性和逻辑。笔者认为,正是由于这一点,才有必要把安全制度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制度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研究。如果能够就安全制度的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得出实质性的见解,国际制度和国际合作研究就能够得到细化和深化,安全以及安全合作研究的视角和范畴也就能够得到实质性的(而不仅仅是局限于规范和说教层面的)扩展。另外,如果能够在这些问题的研究上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其理论成果对于安全决策也就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因此,如果说本书力图有所创新的话,围绕安全制度在类型划分、效力基础、运作机理和生成条件等问题的分析有可能会成为另一个创新点。▲虹▲qiao书吧▲第7节:导言(7)(四)安全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国际制度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是国际制度研究需要解决的最为重要的课题,也是制度主义、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各派国际关系理论争论最大的焦点。那么,究竟哪个学派的观点更具有合理性?在此问题上,本书无意对这些学派的观点进行一般性的介绍,而是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它们加以批判性的吸收和借鉴,并将它们应用于安全制度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为了避免笼统的、一般性的论述,本书将国际制度在安全领域的功能和作用加以具体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并对其作用原理进行了探讨。同时,本书还采取一分为二的观点,对国际制度在解决安全问题方面所固有的局限性进行了剖析。(五)东亚安全制度的现状、水平、特点及原因问题制度主义者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国际制度对于国际关系的稳定和有序运行是绝对必要的,安全领域也是如此。笔者基本上接受这一命题,但同时认为必要性并非意味着现实的可能性和可行性,某个地区或某些国家之间是否有可能在某些安全问题上达成相应的制度安排,从根本上讲,取决于该地区是否具备利用制度化手段对安全关系进行规范和调节的条件,也取决于该地区安全关系本身的性质及特点。因此,本书把安全制度研究的落脚点放在东亚地区的主要目的,是想通过具体的实例分析,来探讨该地区加强安全关系制度化的必要性、可能性和可行性等问题,同时为中国更好地处理与该地区现有安全制度的关系、参与该地区安全制度建设提供启示。在东亚安全制度这一问题上,笔者的一个基本估计是,制度化趋向在该地区的安全领域中的确是存在的,只不过与欧洲相比尚处于较低水平和初创阶段。基于这一认识,本书将着重探讨东亚现有安全制度的具体形式、规则规范、组织结构、运作方式和局限以及未来前景等,重点放在东盟、东盟地区论坛、朝核问题“六方会谈”这几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机制上,然后在这些个案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出该地区安全制度的总体发育程度和特点以及各方面的制约因素。为了得出有实质性意义的结论,本书将广泛汲取和借鉴国内外已有成果,根据理论探讨部分所确立的分析框架和观点,围绕上述几个方面进行讨论,目的不仅仅在于探讨东亚地区安全关系制度化的现状、形式和特点,还在于揭示其中的利弊因素和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六)中国针对东亚安全制度建设的政策问题中国是东亚的一个主要国家,与该地区的命运休戚相关。为了实现通过和平发展谋求国家昌盛的目标,中国迫切需要一个和平、稳定、安全、友善的周边环境。然而东亚地区的安全形势并不乐观,不仅一些原有矛盾继续存在甚至加剧,新的威胁和挑战也不断凸显。如何利用包括国际制度在内的各种政策手段化解这些问题,是中国东亚安全战略一个重要课题。另外,作为一个正在迅速崛起、国际威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的大国,中国也有责任为本地区国际关系的制度化建设做出贡献。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本书在对东亚现有安全制度的总体情况做出评估、对中国在该地区所面临的安全问题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就中国如何更好地参与东亚安全制度建设、如何利用制度化手段增进中国的国家利益进行了一些原则性的探讨。这其中既有全局性和宏观层面的思考,也有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分析。如果所得出的观点或建议能够产生一定的政策启示意义,也算是本书在贯彻“学以致用”方面有所作为。第8节:导言(8)四、本书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是人类社会各种关系中涵盖面最广、最为复杂的一种关系形态。因此,要研究这种关系,就必须利用多种视角、方法和手段。考虑到国际制度研究的需要,本书拟主要采取以下方法:(一)重视理论,但不唯理论本书侧重于从理论层面论述主题,鉴于国际关系学界已经在国际制度研究方面积累起了丰富的思想成果,本书将根据课题的需要对已有的相关成果尽可能地加以汲取和借鉴。当然,汲取和借鉴并不等同于不加筛选、全盘照搬,而是要对各种相关的理论观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予以斟酌和鉴别,取其精华、弃其糟粕。除此之外,还要处理好理论探讨与实证分析的关系。一方面要借助理论成果指导实际问题分析,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来检验、修正和发展理论成果。落实到所研究的具体问题上,既要重视从国际制度的一般性研究成果中吸收、提炼对安全制度研究有用的观点,也要注意到安全制度所具有的独特性一面;既要看到东亚安全关系同其他地区(如欧洲地区)的安全关系所具有的共同性,也要注意到东亚地区安全问题的特殊性。所有这些都需要通过理论思考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加以探究。(二)唯物辩证法与历史辩证法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创立的唯物辩证法和历史辩证法是指导科学研究的根本方法。它所确立的关于事物存在方式的三大原则(即客观性原则、普遍联系原则和运动发展原则)以及关于事物运动变化的三大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对于考察和分析国际关系现象具有宏观的和根本的指导意义。本书将用这些思想方法统领整个研究过程。在确立观点时,要力求做到实事求是、论从据出;在分析因素时,要做到一分为二、辩证看待;在考察现象时,要有发展的和“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眼光;在探讨单个问题时,要注意到它与其他问题的联系和交织;在看到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对立性时,也要看到它们之间的互通性和可转化性;在看到事物的前进趋势时,要估计到它的曲折性和反复性,反之亦然。(三)自由制度主义、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相兼顾目前学术界围绕国际制度(国际机制)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三大理论流派:自由制度主义、现实主义和建构主义。自由制度主义强调理性指导下的利益计算在国际制度的创建、维持和变迁过程中的重要性,认为国际制度是利己主义的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利益而做出的理性选择,其功能就在于通过确立行为规范、提供信息、促进积极互惠以及降低交往成本等方式,帮助国家管理彼此冲突、增进相互信任、开展互利合作,因此,国际制度是国际关系稳定和有序化的必要保障。现实主义者则认为,国际政治的本质是权力政治,权力因素是国家间关系形态和整个国际局势的决定性力量;国际制度虽然存在,但不过是权力政治的派生物,其本身并不能独立发挥任何作用,如果说能够发挥作用的话,也丝毫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支撑。建构主义者则强调知识、认同和观念在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认为行为体之间持续性的互动交往会导致它们对于自我利益和身份的不断地重新认识和界定,这种新的认识(即知识、观念、信念等)有助于共同身份和共有观念的形成;国际制度就是共同身份和共有观念的必然产物,其发展趋势最终会导致共同体意识的形成和(安全)共同体的建立。这三大理论流派虽然各有千秋,但它们对于不同变量的强调,从不同方面揭示了国际制度的各种不同的促动和制约力量,因而是国际制度研究必不可少的综合“工具箱”。不过,在借鉴这三派理论观点时,本书不准备采取按照理论流派分门别类展开论述和评价的方法,而是把它们融会贯通到自己所建立的分析框架中,根据所讨论问题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加以借用和评判,此举的好处在于不受这三大派别既有框架的束缚,对拟研究的问题做出尽可能全面的分析,并得出尽可能综合的结论。(四)多维视角的层次分析法国际关系是一个多维的立体画面。这就要求国际关系研究必须具有多维的视角。层次分析法就是为适应这一要求而产生的研究方法。不同的学者对于分析层次具有不同的划分:有人主张应分为两个层次;有人主张应分为三个层次;还有人主张应分为五个甚至六个层次。其中,体系、国家和个人这三个层次的分析法最为简洁,也最具涵盖性。它告诉人们在研究国际关系问题时要综合考察不同层面的因素,只有这样,才能够完整地把握问题的来龙去脉和实质。本书将充分利用这一方法,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进行考察,力求视角的全面性和论据的多样性。第一章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第9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第一章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概念是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本质和特点的抽象概括,它为人们认识、理解、考察和分析客观世界中的各种问题提供了思维框架和指南。国际关系研究与其他任何学科一样,也是由一个个概念支撑起来的,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这些概念对于我们研究特定问题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意义,因此,厘清概念是研究问题的起点。国际制度作为一个特定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只有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才能够为这一问题的研究找到适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国际制度是用于表述国际社会的规则体系和组织架构的一个综合性概念。按照问题领域划分,国际制度涉及国际经济、国际环境、国际人权、国际安全和国际军事等诸多领域。不过,无论哪一个领域的制度,作为管理国际社会生活的规则体系和组织架构的组成部分,都具备一些基本的和共同的属性和特征。由于这些基本的、共同的属性和特征具有普遍的适用意义,因此,在具体考察和探讨国际安全制度所涉及的基本问题之前,有必要对国际制度的概念做一个界定,对这一概念同其他一些相关用语的联系和区别做一个辨析,况且这一概念在实际运用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模糊和混乱。第一节国际制度的一般含义“制度”(institutions)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常见现象,也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但是人们对于这一概念的定义却不尽相同,以至于很容易引起理解上的错位和混乱。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这一概念本身比较模糊和宽泛。例如,在汉语中,这个词语具有两重含义:一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如工作制度、财政制度”;二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社会主义制度、封建宗法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1478页。如果把这个定义套用到国际关系领域,就会带来这样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即国际关系中的制度究竟是指国际行为体所达成和遵守的规程和行为准则,还是指它们在相互交往中所形成的某个方面的体系,抑或是指这二者的综合或兼备?虽然从专业角度讲这两个问题不难回答,但对于普通读者来说,则可能会引起疑问,尤其是很容易在“国际制度”与“国际体系”(system)这两个概念之间造成混乱。~.§虹桥书吧第10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2)再从使用面最广的英语中看,与中文翻译最对应的是“institutions”一词。这个词语的基本含义是指:一个社会中已确立的法律、规则、习惯或习俗,或是具有特定社会目的的组织或机构。参见《牛津简明英语词典》(第9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和牛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05页;longmandictionaryoftheenglishlanguage,merriam?websterinc,1984,p?762?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这个词语在西方被非常宽泛地用来指任何一种具有一定持久性质的“社会建构”(socialconstruction)。marc,lanteigne,chinaand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lternativepathstoglobalpower,londonandnewyork:routlege,2005,p?10?有人甚至指出,制度的这个含义是制度一词的各种用法所具有的唯一共同点。l?g?zucker,“theroleofinstitutionalizationinculturalpersistence”?转引自roberto?keohane,klmf4phv,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ndstatepower:essays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boulder,co?:westviewpress,1989,p?162。而所谓“社会建构”就是指社会成员在相互交往中基于共同意识所形成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具有普遍适用价值的安排。由于这些安排是人为建构的产物,而且其性质和形式多种多样,因此当这个词语被运用到国际关系领域时,也会造成两个需要加以明确界定的问题:一是国际生活中究竟哪些类型的社会建构(亦即人为建立的安排)应该或能够被称作“国际制度”,或者说应该或能够被纳入到“国际制度”的范畴?二是国际社会中的制度仅仅是指旨在调节国际社会生活的国际规范、规则和惯例,还是也包括为实施和监督这些规范和规则而建立的组织实体?由于人们对于这两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导致“国际制度”这一概念在实际使用中有着不同的指代。例如,国际社会学派(亦称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德利·布尔(hedleybull)在研究国际社会的秩序时,对旨在维持秩序的制度采取了相当宽泛的定义。在他看来,国际社会的制度(institutions)“并不一定指某个组织或管理机制(ananizationoradministrativemachinery),而是指用于实现共同目标的一系列习惯和惯例”。而且,“这些制度并不排斥国家在履行国际社会的政治职能方面所发挥的核心作用,或者说并不充当国际体系中的中央权威的代理机关。相反,它们只是国家在行使政治职能过程中进行合作的体现,同时也是维系合作的手段”。这些制度包括:均势、国际法、外交机制(mechanism)、大国管理(体系)和战争。hedleybull,csw15ptz,theanarchicalsociety:astudyoforderinworldpolitic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77,p?74?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布尔并没有把在他看来作为国际社会成员为追求共同目标而确立和遵循的“规则”(rules)列入他所说的国际制度的范畴,而是将这些规则作为实现共同目标的“具体指南”来看待。具体而言,他把这些规则划分为三类:第一类规则是指“当今时代世界政治中具有基础意义或宪法性质的规范性原则”(换言之,国际体系及其结构的组织原则,如无政府体系、主权国家);第二类规则是指“共处规则”,包括旨在限制暴力的使用条件和方式的规则、旨在为开展交往确立行为标准的规则,以及旨在为行使对本国公民和领域的控制或管辖权而确立的规则;第三类规则是指旨在规范和促进国家间合作的规则(如平等、互惠)。ibid?,pp?67?70?由此可见,在布尔的国际社会—国际秩序观念中,制度和规则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规则是国际社会成员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必需遵循的组织原则和行为标准,制度则是他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进行合作的平台、途径、方法、手段的体现。而且,在布尔的分类中,尽管他认为规则“既可能具有国际法、道德规则、习惯或既定惯例的地位,也可能仅仅是未经正式协议甚至未经言语交流而形成的实际规则或称‘游戏规则’”,但是只有国际法这类规则被列入国际制度的范畴,而其他几类规则却被排除在外。在笔者看来,由于规则——无论法律意义上的还是政治意义上的——都具有同样的功能,或者说扮演同样的角色(只是在适用范围、条件、效力程度等方面可能存在着差别),因此这种归类必然会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另外,他把均势、外交、大国管理和战争都纳入到制度的范畴,使得国际制度成为了一个几乎无所不包的概念,从而失去了其实际的适用价值。总之,布尔对于国际制度的定义显然是与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的关注点不相符的,也是与本书的研究对象不一致的。※※虫工木桥第11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3)加拿大著名学者卡列维·j?霍尔斯蒂(kalevij?holsti)也对国际制度采取了比较宽泛的定义。他认为,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包括行为、观念(信念)和规范(规则)三个要素,或者说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体现出来的:(1)模式化的行为习惯,或称经常性的、有代表性的和反复发生的行为习惯;(2)制度通常建立在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观念或信念之上,这些观念或信念表达了行为体对于共同行为的需要,并且指出某些社会目标如何才能够通过这些行为习惯得到实现;(3)制度反映的不仅是规范,而且还包括规则和规矩(etiquette)。另外,在他看来,这三个要素之间似乎没有等级之分,或者说没有固定的因果联系,而是错综复杂的相互作用关系。k?j?holsti,tamingthesovereigns:institutionalchangeininternationalpolitics,cambridge,u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2004,pp?21?23?这个定义的优点:一是明确地将规范和规则纳入制度范畴,从而揭示了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社会功能;二是把制度与观念、信念结合起来加以看待,从而指出了制度的依据和来源。但是细究起来,这个定义也存在着明显缺陷,主要表现在把模式化的行为习惯列为制度的同时,没有将其限定在“规则或规范管理之下”这个范围,而是把规则或规范单独看待的。例如,在他看来,与16世纪相比,国家之间交换外交使节的做法如今早已成为一项经常性的习惯了,因而应该属于国际制度。这个看法虽然从语义学角度讲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作为一个分析性概念则显得过于笼统和宽泛,从而失去其研究的焦点和价值。实际上,国际关系中的模式化的、经常性的行为习惯非常之多,不仅包括交换外交使节,还包括均势、中立、孤立、追随(bandwagon)、搭便车(free?ride)、自由贸易、关税保护等等。这些虽然有规律可循,但并不是以明确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作指导,即使有,也是模糊不清和灵活易变的。如果把这些行为习惯也纳入到国际制度概念中去,那么国际制度研究就几乎会成为国际关系研究的同义语而无所不包,国际制度这个概念也就会由此而失去其存在价值和使用意义。另外,把观念或信念作为制度的构成要素也是有失准确的。制度虽然产生于观念,但作为一种社会建构,一经产生就表现为外在的社会现象或实体,因此也就不再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了。也就是说,制度本身并不是观念,尽管它的形成需要观念的支撑;观念只不过是制度产生的依据和来源,而不是制度概念的实质和含义。那么,究竟什么是既切合国际关系实际又符合主流国际关系研究传统的国际制度的定义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对这个研究领域的发展历程做一回顾,并在此基础上考察制度主义学派对于这一概念的理解。第12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4)第二节国际制度的标准定义国际制度(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在西方学术界产生的。虽然从思想渊源上看,这一概念可以追溯到17世纪荷兰思想家格劳修斯的国际法和国际政治思想以及由此开创的法律主义/理性主义国际思想传统,但作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并致力于将其思想付诸实践,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才正式开始的。当时面对惨绝人寰的战争灾难,西方学界和政界的有识之士开始探讨如何避免国家之间再度陷入全面战争这一事关世界前途的重大问题。基于对和平的憧憬,他们从自由主义尤其是作为自由主义分支之一的格劳修斯传统中得到启示,摒弃传统的权力政治观念,把希望寄托于国际法、国际规范和国际组织等理念之上,试图通过建立制度安排来对国家行为施加限制。但是,由于忽视了国际政治的本质属性和时代特征,他们的思想成果表现出强烈的、甚至是过于理想化的“说教”和“规范”色彩,并因此而落得事与愿违的结果。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为基本理念、以国际联盟为组织形式的集体安全体系的创建和失败,就是这种乌托邦式的制度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随着现实主义重新跃居国际政治的支配地位,制度主义备受冷落。但是作为一个研究议题,它并没有退出学术舞台。不过,战后初期的国际制度文献虽然不再拘泥于脱离实际的“说教”和“规范”层面,但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它们只是热衷于对已有的组织实体(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贸总协定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等)的具体细节(规则、程序和结构等)进行“描述性”的阐释,既不从理论上剖析它们产生的条件、原因和作用机理,也不探讨它们与国际关系各种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例如,创刊于1970年的《国际组织》杂志在其初期所刊登的文章大多旨在对战后新成立的国际组织及其规则和程序进行描述和阐释。因此,这一时期的制度研究实际上成为狭义的(亦即有形的)国际组织研究的同义语。“国际组织”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的含义。广义的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anization)是一个抽象概念,是相对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而言的,是指将国际社会中彼此独立、各自为政的行为体通过某种制度形式“组织”起来,促进彼此间的协调与合作,防止竞争失控。狭义的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anizations)则是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建立的各种有形的组织实体。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regimes)概念的引入和传播,这种局面出现了变化,突出表现为研究重点从早期的法律主义“说教”和二战后初期的形式主义“阐释”转向理性主义和博弈理论指导下的理论建构。与此相适应,研究视野也从狭义的、具体的组织安排转向了“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合作”或称“没有政府的治理”。即是说,此时的国际制度研究已经不再局限于具体规则和形式的分析,而是致力于探讨无政府条件下国际制度产生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国际制度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以及国际制度的维持和变迁等问题。在此背景下,制度研究步入了全面的兴盛时期,并以“新自由制度主义”josephm?grieco,“anarchyandthelimitsofcooperation:arealistcritiqueofthenewestliberalinstitutionalism,”internationalanization42(1988),pp?485?507?的称谓赢得了同20世纪70年代末期兴起的结构现实主义并驾齐驱的主流地位。冷战结束以来,制度研究持续发展,制度问题成为国际关系各个理论流派关注和争论的一大焦点。第13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5)从以上回顾中可以看出,迄今为止,国际制度研究的关注点经历了从法律—道德规范到有形的组织机构再到有形和无形的国际机制/国际制度这样一个演变历程。这一历程表明,国际制度学派所使用的“制度”概念要比人们对于这一词语的一般理解更确切,也要比非制度主义学派的定义更狭窄。具体而言,国际制度学派所使用的“制度”概念是指规范国家行为、管理国家间关系、维护国际体系的秩序的规则体系及其相应的组织机构。它是与权力政治截然对立的一个概念(尽管这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权力政治的现实,也不意味着彻底排斥权力政治的必然)。它所谋求的是在以权力竞争为主要特征的国际政治中另辟蹊径,通过行为规范——而非权力制衡——的手段,为国际交往设定规则、为国际冲突建立调节机制、为国际合作提供渠道,以此增进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实现国际关系的有序和稳定。国际制度的这一要义不仅反映在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和它所关注的议题上,更体现在最近兴起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对于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在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国际制度概念的诸多定义中,作为这一学派领军人物的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基欧汉(roberto?keohane)的表述颇具代表性。他虽然也认为国际制度是“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或类型,或是一种特定的、人为建构的安排”,roberto?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ndstatepower:essays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p?162?但是他把这种模式或安排明确限定在了“由规则管理的行为”(rule?governedbehavior)这个范畴之内。他指出:“我将国际制度定义为‘规定行为角色、限制行为和塑造预期的一系列持续存在的和相互关联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roberto?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ndstatepower:essays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p?3?他进一步指出,如此定义的国际制度具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1?正式的政府间或跨国性非政府组织(formalintergovernmentalorcross?nationalnongovernmentalanizations)。这些组织是目的性实体,能够监督行为并对其做出反应,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建立和设计出来的。它们是官僚机构,为成员和整个集团制定有明确的规则和具体的规则义务。2?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regimes)。机制是指政府一致达成的、涉及国际关系特定问题的、有明示的规则的制度。……机制的具体实例包括:1944年在布雷顿森林建立的国际货币机制、20世纪70年代通过联合国主持的多边谈判建立的海洋法机制、美国与苏联之间存在的有限的军备控制机制。第14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6)3?惯例(conventions)。惯例是指包含着默示的规则和谅解、塑造行为体预期的非正式制度。它们能够使行为体相互理解,并且在没有明示的规则的情况下协调彼此行为。惯例特别适用于协调情形,因为只要其他各方以某种特定方式行事,自己也会采取相应的行为。ibid?,p?4?同前文述及的各种国际制度的定义相比,基欧汉的定义显然更加明确,也更加具体。它的优点不仅在于指出了国际制度有三种表现形式(组织、机制和作为规范产生条件之一并朝着规范方向发展的惯例),更在于由此而为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制度学派确立了研究焦点和框架,指明了研究方向,从而使那些致力于同强调权力因素的现实主义传统决裂、并在此传统之外开辟新的研究议程的学者们有了更为明确的目标。从实践层面看,它告诉人们在考虑国际社会的制度因素时,不仅要关注有形的组织实体,也要重视正式的规范和规则,还要注意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已成为约定俗成的行为模式的习惯或惯例。这个定义的另一个突出贡献是,它把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国际机制”概念纳入到更具涵盖性和更为广泛的国际制度概念之内,并将其定义为“有明确规则的制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此前人们对于这一新概念的模糊认识和争议,也为人们厘清机制与制度的关系提供了思路。基欧汉的上述定义在有关国际制度或国际机制的文献中被广泛引用,并得到学界的广泛认同。例如,有学者把国际制度定义为“国际行为体经过谈判达成的,旨在规定、禁止和(或)授权行为的明确安排”,这种安排既包括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工联盟之类的正式组织,也包括外交豁免权之类的、虽然没有正式的官僚机构或实施机制但却对国际事务的运作起着基础性作用的明确安排。barbarakoremenos,charleslipson,andducansnidal,ggkpaw2a,“therationaldesignof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vol?55,no?4(autumn2001),p?762?对新自由主义国际制度理论持批判态度的约翰·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也把国际制度定义为“规定国家之间合作与竞争方式的一系列规则。这些规则对可接受的国家行为的形式予以限定,对不可接受的行为的种类予以禁止。这些规则由国家通过谈判达成,并且……要求各国共同接受作为‘以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标准’的更高一级的规范。这些规则一般是在国际协议中得到正式确立,而且通常包含在设有工作人员和财政预算的组织机构之中”。johnj?mearsheimer,“thefalsepromiseof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security,vol?19,no?3(winter1994/95),pp?8?9?※虹※桥※书吧※第15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7)需要指出的是,作为国际制度体现形式之一的国际机制中的“机制”(regime)一词,与我们中国人对于这个词语的一般理解是有所不同的。汉语中的“机制”一词是指:(1)“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如计算机的机制”;(2)“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3)“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优选法中优化对象的机制”。它常常可以作为“机理”的同义词来使用。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15页。也就是说,汉语中的“机制”指的是事物的构成原理或运作方式(机理)。根据汉语中的“机制”一词的这个含义,最为贴切的英文对应词语应该是“mechanism”和“machinery”。比如,当说到“市场机制”时,我们所想到的是市场的各个构成要素以及市场运作所采取的特有方式;当说到“均势机制”时,我们所想到的是均势在生成、维持、运用或发挥作用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条件、方法和手段以及所遵循的特有逻辑。显然,汉语中的“机制”一词的语义范围是相当宽泛的。如果按照这个意思来理解“国际机制”,其含义就很难被正确把握。因此,要确切理解“国际机制”概念,就必须从作为这个概念的英文对应词语“regime”的基本含义及其在国际关系学中的特定指代对象入手。按照英文词典的解释,“regime”一词一般有三个意思:一是指一种经常性的、有规律的现象或行为模式;二是指一种管理或治理形式;三是指某个执政的政府或政体。longmandictionaryoftheenglishlanguage,springfield:merrian?websterinc?,1984;webster?sthirdnewinternationaldictionary,springfield:merrian?websterinc?,1993?据认为,这个词语最早是由美国学者约翰·鲁杰(johngerardruggie)于1975年引入国际关系研究中的。johngerardruggie,癫痫病的最新治疗方法,“internationalresponsestotechnology:conceptsandtrends,”internationalanization34(summer1975),p?570?由于它恰好适应了刚刚兴起的新自由主义学派旨在探讨国际关系规范化和有序化的途径的需要,因此一经提出便很快流行起来,有关这一概念的定义也多种多样。不过,得到最多接受和引用的则是美国学者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d?krasner)给出的定义。按照这位学者的解释,国际机制是指“国际关系特定领域里汇聚着行为体预期的一系列默示和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原则是关于事实、原因和公正的信念;规范是以权利和义务界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对行为的具体规定和禁止;决策程序是制定和实施集体选择的实践”。stephend?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ithacaandlondon:cornelluniversitypress,1983,p?2?这个定义是由一批国际关系学者于1980年和1981年在美国举行的两次以国际机制为主题的学术会议上讨论达成的,由克拉斯纳加以表述,因而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这个定义表明:(1)国际机制是由若干行为体共同达成的原则、规范和规则以及依照这些原则、规范和规则而采取的行为实践所构成的集合体;(2)国际机制体现的是有关行为体的共同利益需求,以及由此形成的对于彼此行为、互动方式和特定事态的共同预期;(3)国际机制是针对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而言的,是制度化安排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的具体体现,而不是一个用于泛指国际关系制度化现象的概括性用语。第16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8)克拉斯纳的定义之所以得到广泛认可,是因为它比较明确地揭示了国际关系中的制度化现象的核心特征——即国际社会成员基于共同利益和预期而形成的共同的行为原则、规范和规则。而正是这些规范性要素构成了国际机制(国际制度)的限定性特征。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每一个机制的核心是一系列规范和规则(aclusterofnormsandrules)”,或者按照奥兰·扬(oranyoung)的说法,是“明确界定的国家行为指南,或称规定成员在适当条件下必须履行(或不予履行)的行为标准”。johns?duffield,“internationalregimeandalliancebehavior:explainingnatoconventionalforcelevels,”internationalanization46,4(autumn1992),沈阳空军机关医院,p?834?不过,也有一些学者对这个定义提出了批评,认为该定义虽然对机制的各个构成要素(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进行了等级排序,但并没有说明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区别,而且这几个要素即使在概念上可以分开,但在实践中却是相互重合、相互交织的,很难明确区分开来。参见stephenhaggardandbetha?simmons,“theoriesofinternationalregimes,mq2imzgn,”internationalanizationvol?41,no?3(summer1987),p?493;friedrichkratochwill,昆明癫痫病专科医院,“theforceofprescriptions,”internationalanization38(autumn1984),p?685;oranyoung,“internationalregimes:towardanewtheoryofinstitutions,”worldpolitics39(october1986),p?106;roberto?keohane,afterhegemony:cooperationanddiscordinworldpoliticaleconomy,104aqsbe,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84,p?58?于是,为了避免克拉斯纳的定义所引起的模糊认识和争议,基欧汉对机制概念进行了简化,即“机制是指政府一致达成的、涉及国际关系特定问题的、有明示的规则的制度”。德国著名国际机制研究学者福尔克·里特贝格(volkerrittberger)也对克拉斯纳的机制定义进行了简化,指出:“机制是国际舞台上的行为体(通常是民族国家)一致达成的游戏规则,这些规则限制着行为体在具体活动领域的合法的或可接受的行为的范围。”volkerrittberger,“editor?sintroduction,”inidem?ed?,regimetheory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93,p?xii?这样一来,由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构成的复杂系统被简化成为规则这个单一概念,人们也就无需再为是把特定的规定视为“原则”、“规范”还是“规则”而感到困惑了。不过,依笔者之见,作为国际机制构成要素的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虽然很难明确区分开来,而且在实践中的确是相互包含、相互交织的,但是出于概念分析和制度设计的需要,把这些要素加以细化并分别予以表示,仍然是必要和有意义的。毕竟,机制的各个要素并不是随意堆砌和聚合起来的,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和等级之分,其中有些属于总体要求,具有最高的、统领性的指导意义(因而可称为“原则”);另一些则属于具体指令,是根据机制的总体要求和目标而做出的针对特定行为的具体规定(因而可称为“规范”和“规则”);还有一些是为贯彻既定原则、规范和规则而确定的运作方式和手段(因而可称为“程序”)。另有学者对这四个要素做出了这样的区分:原则规定了机制所要达到的目标,并为参与者树立共同的信念和期望奠定了基础;规范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为参与者确立了行为标准,因而较之原则来说更加明确,并且总是同机制所调节的问题领域相关联;规则把原则和规范转化成为具体的条款,并且详细规定了机制的参与者必须采取或禁止的行为,因而充当着评判行为是否违约的标准的角色;程序规定了参与者贯彻机制的决定的方式方法,尤其是机制成员之间的争端的解决途径和手段,即是说,“程序解决的是合作如何加以开展的问题”。carstenotto,“internationalregimesintheasia?pacific?thecaseofapec,癫痫病医院,”injorndoschandmanfredmols,eds?,internationalrelationsintheasia?pacific:newpatternsofpower,interest,andcooperation,newyork:st?martin?spress,2000,pp?43?44?虹桥书吧第17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9)从以上意义上来讲,克拉斯纳的定义不失为一个可取的、有价值的表述。例如,在他看来,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之分是考察机制维持和变迁的根本标志。按照他的说法,“原则和规范构成了机制基本的限定性特征。……规则和决策程序的改变属于机制内部的变化——只要原则和规范不发生改变”,而“原则和规范的改变(则)属于机制本身的改变。一旦规范和原则被抛弃,就会出现机制从某个特定问题领域消失或是转变为某个新机制的情况”。stephend?krasner,“structuralcausesandregimeconsequences:regimesasinterveningvariables,”inidem?ed?,rwiticr4,internationalregimes,1983,广州癫痫病医院,pp?3?4?现以核不扩散机制为例,对国际机制的四个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加以说明。核不扩散机制是由若干国际条约和协议以及保障这些条约和协议实施的组织机构构成的。根据该机制的纲领性文件《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核不扩散机制有四大“原则”:1?防止核武器向无核国家扩散;2?促进各国和平利用核能;3?推进全球核裁军;4?核查。为了便于这四大原则的落实,条约还规定了一系列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旨在对机制成员在核领域的行为提供具体指导,以便达成与机制原则相一致的集体行为结果。这些“规范”分别是:1?有核武器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和诱导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2?无核武器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任何国家转让的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3?所有国家享有不受歧视的、以和平为目的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核能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此类活动必须被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制度之下,接受该机构的监督和检查,以防止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被转用于制造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4?有核武器国家应尽早开展谈判,以便缔结一项得到严格和有效控制的普遍和全面的核裁军条约。为了确保这些规范得到遵守,该机制还确立了大量的规则。这些“规则”把机制的规范分解为一个个具体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或禁令,从而使得成员国的履约或违约行为能够被清晰地辨别出来,使机制的原则和规范易于监督和实施。这些规则更多地体现在除《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外的各个相关条约和协议之中,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及其《安全保障议定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996年开放签署,但尚未获得足够多数国家的批准)、《南极条约》、《外层空间条约》、《海床条约》、《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平洋无核区条约》、《东南亚无核区条约》、《非洲无核区条约》、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等。不过,由于该机制的成员国未能就有些规则(如有关核裁军进程的规则)达成协议,致使机制的另一些规范(尤其是有核国家履行核裁军义务的规范)显得很不明确。在“程序”方面,该机制建有一系列组织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以不同的方式,从事着与机制的原则、规范和规则有关的各种监督、保障和审议活动,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导弹技术控制机制、核供应国集团、澳大利亚集团、瓦森纳安排、《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联大裁军与国际安全委员会等。其中,国际原子能机构是《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明确指定的负责对成员国的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组织,在核不扩散机制中扮演着重要的“核查”角色,并就成员国的履约情况负责向安理会报告,一旦安理会认定某个成员国违反核不扩散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就会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予以制止。▲▲虹桥第18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0)最后,还有必要对国际制度体现形式之一的国际组织作进一步的分类,因为虽然国际组织属于目的性实体,但其表现形式却千差万别。在这里,可以根据组织形态将其划分为两大类,即论坛性组织和条约性组织。论坛性组织一般不具有或者说在运作初期不具有常设性的机构,而只是以国家间定期会议的形式来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对话和讨论,以便交流信息、增进共识、促进政策协调。由于是以对话和协商的方式运作,且不是建立在条约之上,因此这类组织的正式化和制度化程度较低,成员国的权利和义务大多是以政治承诺(如宣言、声明)的形式表达出来,因此其规范规则的约束力也比较弱。这类组织的实例很多,包括不结盟运动、七国/八国集团、二十国集团、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东盟“10+3”会议、东亚峰会等。不过,这类组织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动,其中有些会朝着越来越正式的组织形式方面转化,如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csce)原为一个论坛性质的组织,1995年以后改组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条约性组织是根据成员国签署的条约而建立的,具有明确的宗旨、职能、严格的组织结构和运作程序,其目的在于保障条约的实施、发展和审查。这类组织一般为成员国规定有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是一种正式化和制度化程度较高的组织形式,如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世界贸易组织、欧盟、北约、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第三节什么不是国际制度(国际机制)国际制度(国际机制)是国家基于共同利益需要而达成的旨在促进互惠交往的行为规则和(或)组织安排,是它们之间相互协议的产物。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若干国家在共同利益基础上就某个或某些领域的行为方式达成协议,就可以被作为制度(机制)来看待呢?要回答这个问题,仍然需要从国际制度的根本含义中加以分析。如上文所示,制度之所以能够称之为制度,不仅仅在于其所包含的行为规范和规则以及相应的组织安排,还在于这些行为规范、规则和组织安排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相当的稳定性、持久性和可预期性。也就是说,它所要求和体现的行为必须达到习惯化和模式化,能够经受住时间和事态变化的考验。与此相适应,成员国的着眼点必须是旨在实现长远利益,而不仅仅是满足于获取一时一事的短期收益。正如克拉斯纳所说,“机制必须这样来理解,即它不是一种会随着权力和利益的每一次改变而改变的临时性安排”,“机制管理的行为不能仅仅以短期的利益估算为基础。由于机制包括原则和规范,因此若想使其效用达到最大化,就必须体现某种普遍的义务意识”。他进一步指出:“是行为与原则和规范的相互融合,才使得国际体系中的机制管理下的行为同更为常见的、仅仅由狭隘的利益估算指导下的行为区别开来。”他还对机制与协议进行了区分,指出:协议是特定的、一次性的安排,机制的目的则是促进协议的达成。stephend?krasner,“structuralcausesandregimeconsequences:regimesasinterveningvariables,”p?3?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杰维斯(robertjervis)在给安全机制下定义时指出:安全机制是指“那些促使国家克制自己的行为并且相信其他国家也会以相应的方式做出回报的原则、规则和规范”。他进一步指出:“这一概念不仅是指旨在促进合作的规范和期望,也是指一种合作形式,这种合作形式超越了对于短期的自我利益的追求。”robertjervis,“securityregimes,”instephend?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p?173?基欧汉在界定机制概念时也强调,必须把机制与协议区分开来:协议是指若干国家一致达成的明确的规则,只有当各国意识到这些规则具有持续的正当性(validity)时,机制才能够形成。因此,一套规则若要成为机制,不一定必须是“有效力的”(effective),但却被认为必须能够持续存在。根据这个定义,机制是根据各国政府认可的明确规则的存在来界定的,即使这些规则未必得到它们的严格遵守。roberto?keohane,“theanalysisofinternationalregimes:towardaeuropean?americanresearchprogramme,”involkerrittbergered?,regimetheory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p?28?.←虫←工←桥书←吧←第19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1)国家间的合作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既可以是基于短期的利益考虑所采取的暂时的、一次性的互惠行动,也可以是基于长远的利益考虑所采取的持续性的和习惯性的互惠行动。前者一般不需要有明确的规范规则作指导,只要求各方拥有共同的或互补的利益即可。这种合作对各方在利益观和价值观方面的一致性或可协调性要求较高,也容易产生预期结果,但缺点是容易中断,难以长久维持,因为推动这种合作的关键因素是各方对于短期的自我利益的关切,而短期利益又是易变的、不稳定的,会随着行为体的地位、身份和面临的交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一旦这种变化足以使己方认为采取单边方式要比采取双边或多边方式更划算(例如可以使己方在获得更多的相对收益的同时又阻止对方获取绝对收益),那么先前的合作就会破裂,甚至引发对立和冲突。相比之下,基于长远利益考虑的合作不仅能够使各方的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相兼顾,更重要的是还能够促使合作局面长期、稳定地维持下去,进而使各方之间的互动形成良性循环,减少对立和冲突的爆发。这种合作通常需要各方就共同的行为标准和交往方式事先达成共识,并以原则、规范和规则等形式确定下来,必要时还会建立相应的保障、监督机构。这种合作形式可以被称为制度化合作,其载体就是国际制度(国际机制)。例如,处于交战或军事冲突状态的国家,有时会经过谈判达成一些停火或停战协议。这种协议虽然包含着规范性的要素,如双方军队脱离接触、设立非军事区、建立停火监督委员会、在停火期限内不得发动新的攻击等,但是由于这些安排是临时性的,仅仅是出于停止冲突或结束战争的需要而建立的,而且也不对敌对行动结束后双方关系的走向做出进一步的安排,不具有长期的适用价值,因此一般不被当作国际机制来看待。相比之下,建立在和会或和约基础上的安排,如果能够确立一套指导冲突各方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的规范框架或保障机构,那么就能够成为国际机制。例如,一战后的巴黎和会通过签订凡尔赛和约,确立了战后欧洲国家间关系的新的规范基础,并成立了国际联盟来保障这一基础不被颠覆。这是一种基于大多数国家共同的长远利益之上的安排,其目的已经远远地超越了结束战争的需要,而是着眼于建立战后欧洲持久的和平秩序,而且这一秩序是由以“集体安全”理念为核心的一系列原则、规范、规则和组织机构作为支撑的,因此可以被视为是国际安全领域的一种典型的制度化安排,尽管这一安排后来并没有发挥出所预期的效力。再如,在国际贸易领域,如果国家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只是基于暂时或短期的某项或某些商品交换的需要而做出的临时性安排,那么就不能认为它们之间已经建立起了制度化联系,只有当双方或各方之间的协议建立在它们长远的交往需求之上,并且不是以一时一事的短期收益为考虑的重点,那么就可以说它们已经形成了制度化交往的机制。普遍互惠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区协议就属于这种类型。虫工木桥◇◇欢◇迎访◇问◇第20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2)总之,判断某个安排是否能够称为制度或机制,或者说某种合作是否属于制度化合作,需要考察这样几个相互关联的因素:(1)特定的交往模式是否是在共同认可的原则、规范和规则的指导下产生的,无论这些原则、规范和规则是通过具体协议达成的,还是通过反复的交往约定俗成的;(2)这些原则、规范和规则是否是建立在成员国的长远利益考虑(而不仅仅是狭隘的短期利益考虑)之上;(3)这些原则、规范和规则是否会因行为体眼前利益的随时改变而改变或消失;(4)这些原则、规范和规则是否有助于成员间的“扩散互惠”(diffusereciprocity),而不仅仅是“特定互惠”(specificreciprocity)。关于这两种互惠形式的区别,本书将在第四章第二节中予以讨论。第四节制度、机制与组织的关系基欧汉对于国际制度的定义为我们认识国际制度提供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框架,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理解上是不够的,因为(如上文所述)国际制度还包括机制、组织和惯例等子概念,而这些子概念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仅从它们各自的定义本身中难以得到充分解答,况且从含义上看,这几个子概念之间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重叠、交叉或相通之处,尤其是制度与机制似乎很难区别开来。因此,还有必要对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辨析。这对于全面把握国际制度的内涵和外延来说是非常必要的。经过对已有文献的考察和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对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做出如下概括:一、国际制度与国际机制的关系首先,从内涵上看,国际制度与国际机制是同义概念。二者都是被用来表达国际关系中的制度化现象的术语。前文已经阐明,国际关系制度化的基础是作为国际社会成员行为标准的原则、规范或规则的确立和实施。这些规范性要素的实质是通过“行为标准”的制约和调节作用来实现“没有政府的治理”。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正好是这些规范性要素的体现。这不仅可以从基欧汉和克拉斯纳分别给出的两个“标准”定义中得到说明,还可以从其他一些定义中得到进一步的印证。例如,利莎·马丁(lisal?martin)和贝斯·西蒙(betha?simmons)指出:“国际制度和国际机制是指调整国家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奥兰·扬指出:“机制是旨在管理行为体在具体领域里的行为的社会制度,它们是由(行为体的)预期汇聚而成的公认的行为模式。”他进一步指出:“国际机制涉及国际体系中的成员所从事的具体活动。一般来说,这些活动是在主权国家管辖范围之外发生的(如海床资源开采),或者说超越了主权国家的管辖范围(如公海捕鱼),或者说涉及到国际社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的利益的行为(如汇率的重大调整)。”oranr?young,“internationalregimes:problemsofconceptformation,”worldpolitics,1980,pp?332?333?另有学者指出:“国际机制被宽泛地定义为由国家建立的旨在协调彼此在各个问题领域里的预期、并将国际行为组织起来的管理性安排。它们因此而包含着某种规范要素、行为习惯和组织角色。”friedrichkratochwilandjohngerardruggie,“internationalanization:astateoftheartonanartofthestate,inlisal?martinandbetha?simmonseds?,b4epapui,”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ninternationalanizationreader,cambridge:themitpress,上海癫痫病医院云台路265号,2001,p?347?由于“机制”与“制度”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共同特点,在国际制度学派的文献中,这两个概念通常是被当作同义语来使用的,也是可以互换的,ibid?,p?8?从此意义上讲,国际机制就是国际制度,并且应该作为国际制度来研究。roberto?keohane,afterhegemony:cooperationanddiscordintheworldpoliticaleconomy,治疗癫痫病最好的医院,p?57;oranr?young,“internationalregimes:towardanewtheoryofinstitutions,”worldpolitics39,p?107;andreashasenclever,petermayerandvolkerrittberger,theoriesofinternationalregimes,cambridgeand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p?10?※※虫工木桥第21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3)其次,从外延上看,国际机制与国际制度的指代范围有所不同。从前文论述中可以看出,国际制度是一个能够涵盖规则体系和组织架构的综合性概念。它既可以指“明示的”的原则、规范和规则,也可以指“默示的”的习惯和惯例;既可以指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约定,还可以指为实施这些约定而建立的各种组织实体。相比之下,国际机制的指代范围则比较狭窄。首先,国际机制只是规范性要素的集合,并不包括组织实体在内。而国际制度既可以指规范和规则,也可以指组织实体,还可以是二者兼备。这可能是国际机制与国际制度这两个概念的最大区别。而这一区别从根本上讲是由这两个词语各自的含义所决定的,因为从词义上看,regime一词本身并不包括组织机构,而institution则有规则和机构双重含义。或许正是由于这个缘故,基欧汉后来才将国际机制的概念扩展到了国际制度,以便更全面地反映国际社会由规范和机构组成的制度体系。其次,国际机制被认为只适用于“特定问题领域”(issue?specific),或者说是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里的制度。因此,像联合国之类的综合性组织一般不用“机制”这个术语来概括,而只有当涉及到它所包含的特定问题领域里的制度时,才使用“机制”这个词语,如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维和机制、环境机制、人权机制、粮食机制、难民机制等。据此推演,凡是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的专门性制度安排,通常都是用“机制”来表达的,如军控与裁军机制、核不扩散机制、(冷战时期的)柏林机制、欧安会机制、东盟地区论坛机制、(拟议中的)东北亚和平与安全机制等。本书也是基于这一考虑来区分使用这两个概念的。二、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国际惯例的关系作为国际制度的表现形式,国际机制、国际组织和国际惯例之间也有着必然的内在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主要体现在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以及国际机制与国际惯例之间。首先,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既不是同义的,也不是可以彼此替代的。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前者是否包含后者这一问题。上文分析已经表明,国际机制并不包括组织实体。但是这一界定容易引起误解,似乎机制与组织并不相干。而实际上,许多(尽管不是所有)机制都附带有旨在为其提供支持和服务的组织形式。例如,国际原子能机构就是为核不扩散机制提供保障性服务的一个组织机构(尽管它的建立要早于该机制的最终形成,甚至要早于作为该机制核心支柱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结),它的任务在于协助成员国将该机制确立的核查原则附诸实施,从而保障机制目标的实现。再如,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依靠安理会和联大等组织实体运作的。机制之所以常常附带有组织机构,是因为“机制由于仅限于指国家认可的原则、规范、规则和程序,因此并不具备行动的能力,而组织则能够对事态做出反映”。andreashasenclever,petermayerandvolkerrittberger,theoriesofinternationalregimes,p?11?换言之,组织充当着机制的协调者、维护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可以被当作行为体来看待,而机制则不具有行为能力。例如,国际贸易机制只是为成员国之间开展有序的、互惠的贸易往来确定了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这些规则的实施、监督和发展则需要世界贸易组织加以统筹。同理,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机制和维和机制等也是通过安理会和联大的决议和授权以及一系列功能性的办事机构来运作的。不过,机制并不完全依赖于组织实体而存在,许多国际机制并无常设的组织机构,而是以宪章、公约、协议和条约乃至非正式的“君子协定”等形式体现出来,依靠参与者的共识和默契而“自我实施”的。如冷战时期美苏以及以美苏为首的东西方两大国家集团之间建立的一些机制安排就是如此。关于国际制度、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概念的进一步辨析,可参见苏长和:《全球公共问题与合作:一种制度的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8—87页;王杰主编:《国际机制论》,新华出版社,2002版,第7—16页;任东来:“对国际体制和国际制度的理解和翻译”,载《国际问题研究》,2000年第6期,第49—54页。虹◇桥◇书◇吧第22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4)其次,相对于组织而言,机制在国际制度中居于首要的、核心的地位。国际机制与国际组织的关系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即二者之间哪一个占据更为重要的地位。在此问题上,必须明确的一点是,在国际制度的整个框架体系中,国际机制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因素。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国家行为的规范化和国际关系的有序化从根本上讲是通过共同认可的原则、规范和规则来实现的。国际机制所体现的原则、规范和规则是国家行为规范化和国际关系有序化的必要基础和条件,是国际组织赖以创建和运作的依据。国际组织所体现的成员间的利益、意志和期望,是通过确定一致同意的原则、规范和规则,以集体协议的形式反映出来的。没有原则、规范和规则作指导和纽带,国际组织就无法将成员会聚到一起,就会无所适从,甚至会失去存在的意义。诚然,国际组织也会不断地创立新的规范和规则,但是这些新规范和规则都是在原有规范和规则的基础上细化、引申或扩展而来的。由此可见,国际机制是国际组织的灵魂,国际组织总是以一定的国际机制为依托,并服务于国际机制,是国际机制趋于成熟和巩固的表现,二者相当于“内核”与“外壳”的关系。正如基欧汉所说:“国际组织总是被嵌于国际机制之中,它们所做的许多事情是监督、管理和调节机制的运作。组织和机制在理论分析中或许是可以被区分开的,但在实践中则可能是彼此包含的。”roberto?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ndstatepower:essays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p?5?国际机制的核心地位也是针对国际惯例来说的。惯例也属于调节行为的原则、规范和规则,只不过它们是以非正式的形式存在的,并且是通过行为体之间的谅解和默契、以心照不宣的方式发挥作用的。一般来说,国家在相互交往时会尽可能地按照国际惯例行事,因为后者是经过长期实践和磨合而形成的行为方式,符合各方减少冲突、降低交往成本的需要。但是,由于惯例处于非正式的地位,同正式的规范和规则相比较,其所包含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较为模糊和宽泛,效力和约束力也比较虚弱,因而较容易受到漠视和破坏。因此,要想避免这种结果的出现,就需要促使惯例从非正式向正式的方向发展转变。从此意义上讲,国际机制是国际惯例从非正式走向正式的标志和必然;反过来,国际惯例则是许多(尽管不是所有)国际机制产生的源泉和依据。当代国际关系中的许多制度安排(如主权原则、国家独立原则、互不侵犯原则、和平共处原则、非歧视贸易原则、相互减让关税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使用核武器原则等)起初都属于默契式的谅解和共识,只是随着国家对于相互关系有序化的要求的不断增强,它们才被逐渐地载入了各种国际公约,并最终成为正式的规范。从此意义上讲,克拉斯纳国际机制定义中所说的“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实际上指的就是国际惯例,这与基欧汉所说的国际制度中的“惯例”相对应。因此,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不妨把国际制度中的“机制”与“惯例”合而为一,将它们统称为“行为规范和规则”。这样一来,国际制度的概念就更容易把握了。基欧汉似乎也认识到了这一点。例如,他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发表的一篇文章中把国际制度定义为“管理世界政治各个要素的规则和帮助实施这些规则的组织”。roberto?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caninterdependencework?”foreignpolicy(spring1998),p?82?第23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5)第五节国际制度与国际法从含义上看,国际制度这一概念与国际法有着许多相同之处,也很容易与国际法相混同,因为国际法也是用于调节国家间关系的规则体系,只不过这些规则被认为具有“法律”地位。例如,最具权威性的《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把国际法定义为:“国家在它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我国法学家王铁崖对国际法的定义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参见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那么,如何理解这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呢?或者说,哪些规则才能够被纳入到国际法的范畴之内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从多个方面分别加以分析。从某些方面看,国际制度与国际法的确具有同一性和重叠性。首先,二者的内涵和功能基本相同。国际法的实质是行为规范和规则,这些规范和规则旨在对国家的对外行为进行约束,对其相互关系进行控制,从而保障国际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国际法的这一要义与国际制度是一脉相承的。其次,二者在渊源上具有某些共同之处。国际法源自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判例和国际法思想学说,其中,国际条约、国际组织的决议和国际惯例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国际制度作为国家间协议的产物,也是在它们相互达成的国际条约、由它们创建的国际组织通过的决议或经过反复实践固定下来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形成的。只不过国际条约和决议属于成文协议,国际惯例属于不成文协议。再次,二者的行为主体基本相同。国际法的行为主体向来被认为主要是主权国家。虽然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展,一些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甚至个人等也进入了国际法行为主体的行列,但是这些实体参与制定、实施和承受国际法律规则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的条件和范围相对而言是非常有限的。这与国际制度的情况大体相同,因为当代国际社会仍然是以主权国家作为最基本、最普遍的政治组织形式,而且也只有主权国家才拥有完全独立地开展对外交往的资源和能力(如领土、国民、资源和政权等)。与此相适应,国际规则,尤其是那些对国际关系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意义的规则,基本上都是在主权国家之间达成的,也主要是针对主权国家并通过主权国家的行为体现出来的。最后,二者的效力基础基本相同。国际法虽然旨在规范主权国家的行为和交往方式,但是由于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在主权国家之上不存在统一的中央权威,因此国际法不仅在创立方式上依赖于主权国家的共识,而且其效力的发挥也有赖于主权国家的意志。即是说,国际法之所以能够得到国家遵守,主要是因为国家同意或愿意这样做。如果国家拒绝接受国际法的制约,那么国际法的权威性就很难得到维护。虽然针对此种情况其他各国可以采取集体制裁行动,但是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导致制裁决议常常难以达成,即使能够达成,也难以有效实施。国际法如此,国际制度亦然,因为二者在构成要素、生成机理和实施对象上是基本一致的。※虹※桥※书吧※第24节:国际制度的概念辨析(16)尽管国际法与国际制度有着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也是非常明显的。首先,二者的性质有所不同。如上文所述,只有具备法律地位的国际规则才能够成为国际法。而所谓法律地位,至少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由最高权威机构制定;二是得到全体或绝大部分成员认可;三是具有(强制)约束力以及为此服务的制裁机制。由于国际社会不存在高居于主权国家之上的权威,因此国际法的法律地位实际上仅限于后两点。即是说,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成员共同达成的、得到它们普遍认可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体系。相比之下,国际制度则不一定具有这样的特性:它既可能是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部分成员意志的体现,也可能是局部地区或一小部分成员意志的体现。如果是前者,就可以被作为国际法看待;而如果是后者,则不可以被纳入到国际法范畴。第二,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由于国际法是针对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因此它的作用范围也必然是全球性的。也就是说,国际法在实施空间和对象上不存在例外,只要是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行为体,无论它地处哪一个地区,也无论它是哪一类国家,都必须接受国际法的约束。相比之下,国际制度因其成员构成的不同则可以有不同的作用范围:它既可以是全球性的(如主权原则、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也可以是地区性的(如欧盟、东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既可以是多边的(如布雷顿森林体系、东盟自由贸易区),也可以是双边的(中国与新加坡、韩国等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与此相适应,其效力也只是针对参与者而言的。第三,二者的价值取向并非完全相同。国际法和国际制度虽然都是为了促进国际合作、维持国际秩序和稳定,但是由于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全体或绝大部分成员意志的体现,代表着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因此除了承担这些基本功能之外,还天然具有追求国际正义的价值取向,是人类正义原则在国际关系领域的体现,也是评判各种行为规范符合国际正义原则与否的根本尺度。相比之下,国际制度只是参与者就某种应有的行为模式或事态所达成的共识。这些共识既可能与国际法原则相一致(如互不使用武力原则、非歧视性贸易待遇),也可能与国际法原则不相一致,甚至背道而驰(如殖民主义制度、贸易保护主义、排他性军事同盟)。因此国际制度尽管也含有促进国际合作、维持国际秩序的意义,但不一定反映正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均衡、公正、合理的价值取向。例如,当今国际关系领域所盛行的一些制度安排并不是建立在主权平等、互惠互利原则上的,而是建立在少数富国、强国支配和剥削大多数穷国、弱国的基础上的。这样的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造就稳定和秩序,但由于其背离了国际正义原则,因而是不公正、不合理的。理清国际制度与国际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从学术研究层面看,它告诉我们,鉴于国际制度与国际法具有本质上的相同之处,因此完全可以借用国际法的思想成果和方法来弥补和充实国际制度研究。就实践意义而言,国际关系的制度化建设不仅应该着眼于合作、和平、稳定和秩序,还应该兼顾公平、合理和正义。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以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为指导,推动国际制度朝着符合国际正义的方向发展。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这两个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侧重于国际交往中的法律规范,即国际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者侧重于国际行为体关系的道德规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准则内容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二者基本上融为一体了。而在这二者当中最具实质性意义的是国际正义原则。在此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对那些现有的不符合时代潮流、不能够体现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利益和意志的制度安排加以摒弃或改造。第二章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虫工木桥第25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第二章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国际制度作为管理国际关系的一种方式和手段,从理论上讲应该适用于国际关系的各个领域。但是,由于不同领域具有不同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国际制度在不同领域的运用中也必然会呈现出一些不同的特征。这就需要对不同领域所存在的影响国际制度生成、发展和运作的一些基本因素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得出有关国际制度在不同领域运用情况的规律性认识。本书的主旨是探讨国际制度在安全领域的运用情况。由于在安全领域中,妨碍国家开展合作和建立制度安排的消极因素更多一些,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研究这一领域的制度问题时首先需要对这些消极因素及其原因做出分析。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理解为什么安全领域的制度安排相对而言比较稀缺,安全关系的制度化相对而言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安全关系的制度化也不是完全不可能。除了消极因素之外,积极因素也是存在的,只要将这些积极因素发掘出来并充分利用,安全关系制度化的前景就有望增大。另外,安全关系的制度化能否实现,还有赖于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具备与否,对这些条件加以分析有助于推动安全制度的建设和维护,也有助于对现实中各种具体的安全机制做出解释。基于这些考虑,本章的重点将放在探讨安全关系制度化的各种影响因素、安全关系制度化建设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以及安全制度的创建和维持所必需的各种条件等方面。第一节国际制度研究领域的不平衡←虫工←木桥书←吧←第26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2)国际制度是用于表述国际关系各个领域的规则体系和组织架构的一个概念,也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学派的思想核心,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却主要是在国际经济、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等所谓的“低级政治”领域进行的,至于在以安全问题为核心的“高级政治”领域,国际制度研究则明显薄弱,理论成果也相对欠缺。例如,新自由制度主义代表人物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在他们于1977年共同出版的具有学派奠基意义的《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认为,相互依赖尤其是复合相互依赖关系的发展加大了对国际机制的需求,国际机制就是“对相互依赖关系产生影响的一系列控制性安排”。按照这一逻辑,在复合相互依赖条件下,国家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变化应该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也会扩展到包括安全在内的其他领域。但是在接下来有关国际机制变迁和作用问题的分析中,他们所考察的个案却比较狭窄,仅限于国际货币和海洋开发、利用及管制等方面,而没有涉及国际安全问题。在1984年发表的《霸权之后——世界政治经济中的合作与纷争》一书中,基欧汉从理性选择和功能需求角度对国际机制的生成、维持、作用和意义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地论述,提出了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从而把新自由制度主义推向了最高峰。但是他在这部著作中所分析的问题仍然局限于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范畴,所考察的个案也只不过是贸易机制、货币机制和石油机制等。以刊登自由主义研究成果著称的《国际组织》杂志,在其30多年来的历史上所登载的有关国际制度研究的文章也是以经济、技术、环境、人权等领域的机制为主,涉及安全领域的寥寥可数。克拉斯纳于1983年主编的《国际机制》一书可谓是早期机制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但是书中所收录的文章大多也是以国际政治经济学作为考察范围。在其中的5篇个案研究文章中,只有一篇是专门讨论安全机制的。然而,即使这唯一一篇关于安全机制的论文,对于在安全领域建立机制的可能性也是持比较悲观的态度。这篇论文的作者、美国著名国际政治学家罗伯特·杰维斯(robertjervis)认为,安全领域制度研究的缺乏不是由于人为忽略所致,而是由安全问题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具体即:(1)安全问题具有更大的竞争特点;(2)安全动机更加难以分辨;(3)安全问题所涉及的利害关系更大;(4)安全领域的不确定性更为明显。他还指出,所有这些造成了国家永远无法摆脱的安全困境局面,使得国际合作变得难上加难,进而导致安全机制难以创建。robertjervis,“securityregimes,”instephend?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behprjyd,ithacaandlondon:cornelluniversitypress,1983,pp?174?176?另见杰维斯的其他两篇相关文章:“cooperationunderthesecuritydilemma,”worldpolitics31(january1978),pp?167?186;“frombalancetoconcert:astudyofinternationalsecuritycooperation,”worldpolitics38(october1985),pp?58?78。针对冷战时期美苏之间的和平关系能否用机制概念加以解释这一问题,杰维斯也是持否定意见的。在他看来,这两个超级大国之间虽然达成了一系列类似于机制的规则安排,但是它们所表现出来的克制行为不是它们出于各自长远利益考虑自觉接受这些规范性要素约束的结果,而是它们在势均力敌和核战争阴影的背景下对于短期的自我利益估算的产物。他还强调指出:“两国的克制行为与它们的利益之间的联系过于直接和明显,以至于不适于用机制这个概念来概括。”robertjervis,“securityregimes,”instephend?krasnered?,vac0evnz,internationalregimes,pp?187?194,173?▲虹▲qiao书吧▲第27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3)不过,在冷战时期,并非所有有关国际机制的研究文献都是把关注点只集中在非安全问题上的,也并非所有有关安全机制的研究文献都是对安全机制持悲观态度的。但是,与当时数量占绝对多数的以国际政治经济学领域作为机制研究对象的论著相比,专门探讨安全领域机制问题的著作仍然非常少见。实际上,这种现象并不难理解。在长达40多年的以美苏争夺军事优势和势力范围以及东西方两大阵营全面对抗为特征的冷战时期,安全问题成为各国尤其是处于冷战对抗前沿的各个国家安全关注的压倒性课题,安全政策成为它们治国方略中最优先考虑的事项。而由于传统安全思维的支配性影响,安全研究主要是围绕权力政治这一概念展开的,安全政策的谋划主要是着眼于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均势。在此情况下,且不说当时的安全研究很少借用包括机制理论在内的新自由主义的思想方法,即使是那些借用这种思想方法从事国际关系研究的学者也很少会把安全领域作为考察对象,由此导致国际关系研究分裂为两个彼此割裂的营垒:一个是用现实主义的权力政治和利益冲突观念分析军事安全问题的所谓战略研究;另一个是用新自由主义的制度规范和利益协调思想分析经济和社会问题的所谓国际政治经济学。与此相适应,原本可以同现实主义结合起来的国际机制概念似乎成为了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专利。冷战结束后,随着国际形势总体趋缓、全球化进程大大加快以及由此导致的相互依赖和合作需求大大增强,国际制度研究迎来了蓬勃发展的大好时机,所涉及的问题领域也有所扩展,尤其是安全领域的制度研究得到加强。例如,1992年由阿什顿·卡特(ashtonb?carter)、威廉·佩里(williamj?perry)和约翰·斯泰因布雷纳(johnd?steinbruner)等人撰写、美国布鲁金斯学会出版的《合作安全新概念》一书对制度安排与合作安全的关系做了富有启发的阐述。1994年由亚纳·诺兰(jannee?nolan)主编的《全球参与:21世纪的合作与安全》一书在借鉴前书基本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安全机制在合作安全中的核心地位,并对安全机制的原则、要素及其在世界不同地区的运用进行了颇有价值的探讨。黑尔加·哈夫托顿(helgahaftendorn)、基欧汉和塞莱斯特·沃兰德(celestea?wallander)在1999年共同主编的《不完善的联盟:超越时间与空间的安全制度》一书中宣称,编辑此书的目的之一是“将制度理论的范围扩展到安全领域”:一方面利用国际制度的已有研究成果解释当代地区安全合作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对一些安全问题的经验分析来深化国际制度研究。书中收录的各篇文章以国际制度理论为分析框架,通过个案研究的方法,分别对安全制度的形式、功能、效力、生成和变迁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此外,有关特定问题和特定地区的安全制度的专门性研究成果也不断涌现,涉及联合国集体安全、核不扩散、军备控制、建立信任措施、冲突管理、地区安全合作等诸多议题。应该说,这是一个很好的趋向,因为这不仅有助于弥补国际制度理论在安全领域的薄弱和不足,增强其对于安全事务的解释力,更有助于国际社会加强后冷战时期安全关系的制度化建设,平抑由于权力的过度竞争可能导致的动荡和混乱。不过,与经济、社会领域已相当成熟的制度研究成果相比较,安全领域的制度研究无论从微观的个案分析还是从宏观的理论建构方面看,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专门探讨和解决。毕竟,相对于经济和社会事务而言,安全事务有其自身的规律和特点,主要从分析经济关系中得出的制度研究成果是否能够被完全运用到安全事务上?安全关系究竟是否能够实现制度化?如果能够的话,难度会有多大?预期目标会有多高?程度会有多深?安全制度的功能和效力如何?作用机理会有多复杂?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仍然是学术界需要加以研究的方面,尽管在相关问题(主要是合作和冲突问题)的研究中已有或多或少的论述。▲▲虫工▲木桥第28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4)第二节安全关系制度化的困难及原因分析学术研究实际上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迄今为止,国际制度研究所呈现的重经济、轻安全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国际关系制度化在不同问题领域难易程度各不相同这一现实。的确,相对于国际经济领域的制度安排而言,国际安全领域的制度化更难推进和实现。正如查尔斯·利普森(charleslipson)在分析经济和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差异时指出的那样,虽然这两个领域都既存在着冲突,也存在着合作,但是二者仍然有着重大区别:经济问题更多地是由建立在稳定的共同预期之上的规则、规范和组织机构组成的复杂网络所管理,而安全领域的机制则是非常稀缺的。charleslipson,“internationalcooperationineconomicandsecurityaffairs,”worldpolitics37(october1984),p?12?任何社会现象都是人的主观意识与现实世界的客观条件相互结合的产物。安全领域制度安排的相对匮乏也是由于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共同造成的。因此,探讨安全制度稀缺的原因,需要分别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考察。一、客观原因:安全问题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从客观方面看,前文引述的杰维斯的观点是有道理的。因此,下文将以这些观点为基础进行阐发。首先,相对于经济问题而言,安全问题更具有敏感性和生死攸关的意义。安全对于个人来说意味着生命,对于国家来说意味着生存。它不仅是国家维持其在国际体系中的存在和身份的根本需要,也是从事其他一切活动和追求其他一切目标(如发展、繁荣、进步、威望等)的前提条件。因此安全问题是一个生存性的问题,安全威胁涉及的是生存性的威胁。这是著名的安全问题研究学者巴里·布赞等人关于安全问题和安全威胁界定标准的观点。参见barrybuzan,olewaeverandjaapdewilde,security:anewframeworkofanalysis,boulderandlondon:lynneriennerpublishers,1998,pp?5,21。笔者认为这个观点抓住了安全概念的本质属性。不过,仅有这一个标准并不全面,还应该加上“由人为因素造成”这一限定条件,因为能够对国家的生存造成威胁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除了来自别国的军事挑衅以及由于人为原因所导致的各种非传统安全威胁之外,还包括来自自然界的各种非人为的、不可抗拒的灾害的侵袭和破坏,如地震、海啸、山洪、雪灾等。如果把这类威胁也纳入到安全问题的范畴,安全概念就会因为过于宽泛而失去实际意义,国家的安全政策就会因无所不包而失去焦点。安全问题如此重大的利害关系使得国家在处理与别国的安全关系时往往倾向于保守和谨慎。一旦在此方面出现失误,例如,在不该让步时做出让步、在不该合作时谋求合作,就有可能招致灾难性的后果。领土争端是国与国之间最重要的安全问题之一,同时也是最难解决的安全矛盾之一,世界上大多数领土争端都是长期悬而未决的,也很难通过和平谈判达成圆满的解决方案。其中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领土问题关乎国家疆域的完整、主权行使的范围以及战略—安全空间的伸缩。那些富含经济资源的领土还对国家的繁荣强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即使是那些从战略和经济角度看没有多少价值可言的领土,也是国家竭力捍卫的对象,因为这与国家的尊严、威望和地位等密切相连。▲▲虫工▲木桥第29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5)其次,与经济关系相比较,安全关系的确具有更大的竞争特点。这是因为在无政府条件下,安全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barrybuzan,people,statesandfear:aagendaforinternationalsecuritystudiesinthepost?coldwarera,老人癫痫要注意什么,secondedition,england:pearsoneducationlimited,1991,p?23?所谓安全是相对的,包括三重含义:1?一国是否享有安全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安全,是以别国是否对其构成威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威胁作为参照系的,如果没有这个参照系,一国的安全状况或感受就无法衡量;2?国家为实现安全所采取的最常见的手段是建立和保持足够强大和有效的军事力量,但军事力量是否足够强大和有效,只有当与别国尤其是被认为对本国构成威胁的国家的军事能力进行比较或较量时才能够得到验证,如果不做这样的比较,就无法确切地知道它是否足以维护本国的安全;3?安全是一个程度问题,如果说一国享有安全,只是说相对于它在以往的某个特定时期的处境而言是比较安全的,或是相对于另外一个或一些国家在同一阶段的处境而言它是比较安全的。因此,绝对安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也是可望而不可及的。正如有学者指出:“无论对于国家还是个人来说,谋求绝对安全都是不可能的事情,总会有现实或潜在的威胁存在。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有安全威胁存在,而在于哪些安全威胁应该被给予最大的关切以及在何种程度上给予关切。”michaelsheehan,internationalsecurity:ananalyticalsurvey,boulderandlondon:lynneriennerpublishers,2005,p?7?正是由于安全是相对的,在缺乏超国家权威提供公共安全保障的条件下,国家往往倾向于依靠单边自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安全,所采取的手段通常是增强实力、壮大自己,从而在它们之间形成某种为了获取安全手段而产生的竞争关系。而由于安全问题事关生死存亡之大事,致使安全竞争往往会表现得尤其激烈。这无疑会缩小国家在安全领域开展合作的空间。从传统安全(亦即以国家行为体为主体的军事安全)角度看,美国已是当今世界安全度最高的国家,因为它不仅享有优越的地缘条件(东西两端有两洋天险作为屏障、南北两边皆为弱邦、且远离世界政治矛盾中心),更重要的是,它还拥有全球最先进的常规和核军事力量,并在世界许多战略要地建有军事基地,与不少国家保持军事同盟关系。照理说,美国应该满足于这种无与伦比的安全环境,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在降低国际关系军事化、缓解安全竞争方面发挥积极的带头作用。但是,后冷战时期的美国当政者并没有以此作为安全政策的主导,而是在继续扩大“相对优势”的基础上,谋求“绝对优势”和“绝对安全”。具体表现就是:在战略武器系统建设方面,以研发和部署国家导弹防御系统(nmd)和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为主旨,以达到“矛”、“盾”兼具,“攻”、“防”兼备的效果。美国此举不仅引发了世界新一轮的军备竞赛,推动了太空和海洋的进一步军事化,加剧了大国之间以及一些地区国家与美国之间的战略隔阂,而且还给后冷战时期的国际军控和裁军事业蒙上了阴影,给许多国际热点问题的解决增加了困难,也给国际安全领域通过制度安排促进合作的努力制造了新的障碍。这在美国及北约与俄罗斯的关系、中美战略对话、朝鲜核问题、伊朗核问题、《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审议及延续,乃至整个防核扩散机制的维护等问题上都有明显的反映。奥巴马上台后提出所谓“无核世界”的理念,此倡议貌似公允,但如果将此置于美国谋求“绝对优势”和“绝对安全”的背景下加以考量,不能不使人得出“忽悠世界”的结论。~.§虹桥书吧第30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6)再次,能否对别国意图做出准确的判断是决定国家之间能否形成共同预期、开展相互合作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但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使得安全动机的判断变得非常困难:(1)无论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还是对外扩张的需要,国家都会增强军备,提高军事能力,也就是说,防御性动机和进攻性动机在武力行动施展之前所表现出来的行动都是相同的;robertjervis,“securityregimes,”instephend?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p?175?(2)国家为了防御潜在敌人的进攻,有时会采取“先发制人”的进攻行动,而且在很多情况下,进攻的确能够成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防御手段(即所谓“最好的防御就是有效的进攻”的格言);robertj?art,“thefourfunctionsofmilitarypower,”inrobertj?artandkenhn?waltzeds?,theuseofforce:militarypowerandinternationalpolitics,fourthedition,maryland:universitypressofamerica,1993,p?4?(3)除固定设施(如堡垒)之外,当代大多数军事手段既可以用于自卫和防御,也可以用于进攻和征服;robertjervis,云南癫痫病防治研究中心,“cooperationunderthesecuritydilemma,”inrobertj?artandkenhn?waltzeds?,theuseofforce:militarypowerandinternationalpolitics,p?52;barrybuzan,people,statesandfear:aagendaforinternationalsecuritystudiesinthepost?coldwarera,p?312?(4)国家加强军备建设有时只是为了更新武器装备,顺应新军事革命的需要,或是维持有利于自己的国际军事力量的平衡,但是由于新式军事装备具有更加优越的性能和威力,其他国家很难对其真实意图做出准确的判断。barrybuzan,people,statesandfear:aagendaforinternationalsecuritystudiesinthepost?coldwarera,pp?312?313?最后,能否有效地监督别国的行为是国际合作赖以实现的必要条件。要保证监督的有效性,国家的政策和行为就必须具有足够的开放性,这一点在经济领域比较容易实现。实际上,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国内市场的开放,而且国内市场越开放,国家获得发展的机遇就越大,如先进技术的引进、稀缺能源及原料的获得、外国投资的涌入、贸易伙伴的增加等。尤其是在当代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条件下,向国外开放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要求。但相比之下,在军事领域,问题却不那么简单,因为军事领域涉及军事能力的建设、军事力量的部署和军事战略的谋划等事关国家安全利益的机密,因而也就成为国家竭力保护的领域。尤其是对于在军事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国家来说,防止本国的军事机密被“曝光”显得更加重要。虽然它们也会开展军事交流与合作,但与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相比较,其局限性和保守性显然要大得多。军事领域的这种不确定性(或称不透明性)很容易导致国家之间产生相互怀疑、恐惧和敌对心理,进而加大它们开展合作的困难。至于在此领域达成共同规范、接受彼此限制,就更不容易了。第31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7)二、主观原因:极端现实主义的安全观以上分析说明,安全关系在制度化方面所面临的困难与安全问题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有着很大的关联,也说明杰维斯对于安全机制难以创建的原因的解释确实有其合理之处。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解释也存在着明显的局限:首先是他把安全问题所具有的竞争性、安全动机的难以分辨性和安全领域的不确定性仅仅归因于安全问题本身,而没有更进一步,从主观方面入手去揭示导致安全问题呈现出这些特点的观念性原因,甚至断言安全关系在制度化方面所面临的困难与人为因素无关。这就暴露出机械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缺陷,进而也就很容易滑入宿命论的泥潭。其次是他把安全问题所具有的这些消极特点视为无法改变的现象,轻视了作为安全主体的国家(实际上是作为安全政策的谋划者和实践者的人)所具有的主观能动作用。这就导致了绝对主义的弊端:似乎面对无政府的国际体系的制约,人类只能被动适应,而不可能求得缓解;似乎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只能采取自助手段,而不可能实行互助;似乎国家对于自我利益的追求只能导致对抗和冲突,而不可能导向协调与合作。这显然是不利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国际关系的改善的,也是不符合人类历史从低级到高级、从粗放到文明的演进规律的。实际上,杰维斯所指出的安全问题的那些特点只不过是在纯粹的权力政治条件下(也就是霍布斯所假设的“自然状态”下)所呈现的画面,根本不可能作为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来看待。从此意义上讲,杰维斯从安全问题的特点中所得出的观点与其说是揭示了安全制度难以创建的原因,不如说是从反面论证了安全制度的必要和必然。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人类社会是客观现实与主观意识相结合的产物,是二者的辩证统一体:一方面,客观现实造就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及条件,塑造着人们的主观意识(即世界观和价值观);另一方面,主观意识一经形成就会对人们的社会活动产生巨大的反作用,指导和制约着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行为实践。而且,由于客观现实先于主观意识而存在并且决定着主观意识的形成,因此主观意识的变化往往滞后于客观现实的发展。这一原理告诉我们,解释人类社会生活的现象,必须分别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着眼,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对社会现象的全面解释。国际关系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一个层面和社会交往的一种方式(只不过这种交往是在超越国家界限的基础上开展的),必然也需要采取这样一种视角来理解。将以上思想方法应用于解释国际安全制度创建的困难,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原因也与人们的安全观有着很大的关联。这种安全观就是长期以来支配人们安全思维和国家安全战略谋划的现实主义安全观。现实主义作为人类思想史上具有重大影响的理论流派之一,对于国际关系持有以下基本观点:1?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2?国家是国际关系中的最重要行为体;3?国家利益是国家对外行为的根本指南和动力,以自我利益为中心是国家理性的根本要求和体现;4?自助是国家行为的根本原则;5?以军事实力为基础的物质权力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根本和最终保障;6?国际政治的本质是争取权力与安全的斗争;7?国家间的权力分布(均势或霸权)是国际秩序赖以实现的基础;8?在国际关系中,冲突是常态,而不是例外。虹桥书吧第32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8)在这些基本思想指导下,现实主义在国家和国际安全问题上主要坚持以下几点:第一,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国家必须把自我保存(即自身安全)作为追求的首要目标,也决定了国家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来维护自身安全;第二,维护自身安全的最可靠和最有效手段是保持足够强大的军事力量,并将其应用于对潜在敌国的威慑、威胁或实际使用之中;第三,军事力量的威胁和实际使用意味着冲突和战争在所难免,因此冲突和战争总是与安全问题相伴随,也是解决安全问题的有用和可用手段;现实主义者对战争持普遍接受的态度,甚至认为战争是必要的和有用的。例如,爱德华·卡尔(e?h?carr)指出:战争“潜伏于国际政治的背景之中,就像革命潜伏于国内政治的背景之中一样”(e?h?carr,thetwentyyears?crisis1919?1939,secondedition,london:macmillan,1946,reissued1964,p?109);赫德利·布尔(hedleybull)认为,战争是一种核心制度,“从国际体系的角度看,战争似乎是任何时期的体系结构的一个基本决定因素”(hedleybull,theanarchicsociety:astudyoforderinworldpolitic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77,p?187);肯尼斯·华尔兹(kenhwaltz)指出:人们所能期望的至多并不是和平,而是较长时期的体系稳定,所谓体系稳定不是指没有战争,而是指没有体系范围的战争;战争能够增进体系的稳定,降低爆发大战的可能性(kenhwaltz,theoryofinternationalpolitics,reading,ma:addison?wesley,1979,pp?169?170);罗伯特·吉尔平(robertgilpin)认为,战争向来是国际体系变革的关键发动机(robertgilpin,warandchangeinworld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50tkdhmq,1981,pp?13?15)。第四,国家之间围绕安全目标及手段而展开的竞争必然导致安全困境。安全困境是国际体系无政府状态的必然产物,因而是一个无法摆脱的“绝对困境”。由于这个原因,“国际关系的核心主题……是悲剧”;robertjervis,perceptionandmisperceptionininternationalpolitics,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76,p?93?转引自michaelsheehan,internationalsecurity:ananalyticalsurvey,boulder,co?:lynneriennerpublishers,2005,p?9?第五,国际和平与稳定有赖于国家之间的权力制衡,因此国家安全的维护必须以均势作为基础,战争是建立和维持均势的必要和有用手段。应该说,上述观点包含着不少合理成分,对于国际关系的研究和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这主要体现在它所坚持的以下观点抓住了国际关系和安全问题的本质:(1)国际体系的非集权性和非等级制特点;(2)国家利益的最高指导地位;(3)权力因素的决定性影响;(4)军事力量的至关重要作用;(5)安全竞争的客观现实等。不过,也必须看到,现实主义的偏颇和局限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为:在国家利益问题上,过分强调其差异性和对立性,轻视了其共同性和互补性;在无政府状态的含义和后果问题上,过分强调国家间的竞争和对抗一面,忽视了它们开展协调与合作的可能性;在国家利益的实现方式和手段问题上,过分强调自助和硬实力的运用,忽视了互助、合作和软实力的作用;在国际政治的性质问题上,片面强调权力斗争的一面,忽视了制度规范、文化认同等非权力因素的影响,并因此而把国际政治简单地归结为权力政治;在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地位和关系问题上,只强调国家的决定性作用,否认各种非国家行为体(如国际组织)的实际影响和独立角色;在敌对国家之间的安全关系问题上,只看到双方竞争的必然性和安全困境的不可避免性,忽视了它们规避冲突的意愿和相互妥协的可能性;在和平与安全的保障机制问题上,片面强调均势的稳定作用,忽视了均势政治所固有的缺陷(如易变性、不可靠性和难以控制性),甚至主张把战争作为维持均势和达成国家目标的必要手段。另外,现实主义还以静止和悲观的眼光看待世界,把国际关系中的各种消极方面视为不可能改变的永恒规律,把人类历史视为一个循环往复、没有变革和进步的过程。▲红桥第33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9)总之,现实主义包含着明显的轻视和贬低国际合作和制度规范的作用的倾向,是一种崇尚强权、强调对抗、否定变革的保守观念。它虽然揭示了国际关系的许多消极方面,但却难免狭隘、偏执和绝对,更没有意识到人们缓解或消除这些消极因素的可能性和潜力。如果以这些理念指导政策实践,国际关系制度化的动力必然是微弱的,前景必然是暗淡的。由此引申,国家间的冲突与战争永远也不可能得到缓解,甚至还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因为这种观念包含着明显的助长战争的逻辑。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现实主义在科学上有失精确。这体现为它为应对战争形势所建议的各种做法并不能造就和平,而只能导致战争。的确,这些做法常常会增大战争的前景。这说明作为这些做法产生根源的战争与和平理论是有缺陷的。”johna?vasquez,thewarpuzzle,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1993,p?89?由此可见,要缓解权力政治的消极后果,推动国际关系的稳定和进步,就必须更新安全观念。第三节安全关系制度化的必要和必然安全关系的制度化虽然面临客观和主观方面的诸多障碍,但并不意味着这些障碍就不可能得到克服或缓解,也不意味着就没有可能性和希望可言,否则国家之间在安全问题上就只能永无休止地处于敌视、恐惧、对抗和冲突状态,或者按照霍布斯的说法,“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这显然是不符合国际关系的实际的。一、美苏安全机制的启示美苏安全关系可谓当代国际关系史上敌对型安全关系的典型。实际上,就美苏两国而言,它们的关系还具有明显的争霸性质和特点,这是从它们各自的战略目标、战略部署和战略手段等方面得出的确凿观点。不过,对于自身安全的关切也是它们相互关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而且自始至终占据基础地位,并对它们的互动模式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从此意义上讲,美苏关系完全可以作为一种典型的敌对型安全关系来看待。按照一般的理解,敌对型安全关系最容易走向冲突,最难于实现合作。但是,如果仔细考察一下美苏这一对敌对型安全关系的实际情况,这一判断似乎并不是完全适用,因为尽管这两大国在战略、安全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非常尖锐的分歧和矛盾,但是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并不是只有冲突和对抗,更没有发展到兵戎相见的热战地步。关于这一现象的原因,人们可以借用不同的理论加以解释,学术界也已有大量的专门研究。在此方面,新自由主义的国际制度理论或许不能穷尽一切答案,但却能够提供一些有说服力的和启发性的观点。例如,针对杰维斯否定美苏之间有安全机制以及安全机制不足以构成对它们的和平关系的制约的观点,约瑟夫·奈就曾专门撰文予以批驳。他指出,从总体上看,美苏关系的确不是由制度安排所支配的,因为结构性因素的存在(亦即核威慑下的两极均势)和意识形态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两个敌对国家必然要展开激烈的安全和政治竞争。但是机制的存在是一个程度和范围问题。即使在充满竞争的领域,也有可能形成某些共同认可的行为规则和规范。只要敌对双方在特定问题和特定条件下产生共同的利益需求,它们就能够实现互利合作,尽管这种合作完全是出于利己主义的自我利益考虑的。即使在经济领域,机制也不是完善无缺的。例如,关税、配额和保护主义的存在并不表明关贸总协定(gatt)对于各国的贸易行为没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尽管美苏之间由于总体上的竞争,没有也不可能形成一套全面的制度安排,但在一些具体安全问题上,它们仍然达成了若干旨在约束彼此行为、调节相互关系的机制。josephs?nye,jr?,“nuclearlearningandu?s??sovietsecurityregimes,yzi254vu,”internationalanization,vol?41,no?3(summer1987),ppp?371?402?第34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0)美国学者亚历山大·乔治(alexanderl?gee)等人主编的《美苏安全合作:成就、失败与教训》一书也持有同样的观点。他们指出:虽然由于美苏安全关系的总体环境的制约,指望在它们之间形成一个全面的、用以规范彼此在所有安全方面的竞争和对抗行为的安全机制,显然是不现实的,但不能因此而认为它们之间就没有建立起任何制度化的合作安全安排。实际上,美苏安全关系是由多个问题领域构成的,其中有些是可以相互分离的,而且也能够成为它们构建合作安全安排的共同焦点。另外,由于安全领域的许多问题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各个问题上的合作性努力能够产生相互补充和促进的效果,并由此推动安全机制的最终建立,尽管这个机制仅具有局部意义。作者还强调指出,只有采取这一视角,才能够解释美苏安全关系的全貌。alexanderl?gee,philipj?farley,广州协同癫痫病医院,andalexanderdallineds?,u?s??sovietsecuritycooperation:achievement,failures,,lessons,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88,pp?13?14?据此,我们会发现,美苏之间的确存在着制度化的安全合作安排。根据约瑟夫·奈的分析,这两大国之间的安全合作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欧洲安全问题上,它们先后通过签署《柏林条约》和《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等,达成了以“维持德国分裂局面”、“承认对方在欧洲安全事务中的合法权”、“相互尊重在欧洲的势力范围”为原则的安全机制;2?在战略武器控制领域,它们通过签署两个《限制战略武器条约》(salt)和建立旨在讨论履约问题的“常设磋商委员会”(scc),形成了以“保持战略力量对等”、“承诺互不攻击”以及“进攻性武器与防御性武器同时削减”为原则的战略武器控制机制;3?在防止意外核战争方面,它们通过缔结《防止意外措施协议》(accidentsmeasuresagreement)、建立热线电话和随时磋商渠道,形成了以“降低爆发意外核战争的风险”为原则的防止意外核战争机制;4?在防止核扩散方面,它们(还包括英国在内)通过发起签署《核不扩散条约》(npt),以及成立“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和“核供应国集团”(nsg)等,建立了以“防止核武器及其相关技术和材料向第三国扩散”以及“将核不扩散利益置于同各自盟国及第三国的政治利益之上”为原则的核不扩散机制;5?在其他一些问题上,它们通过达成《奥地利中立条约》和《南极条约》等,建立了以“限制双方无限竞争、维持双方总体关系稳定”为原则的中立化机制。▲虹▲qiao书吧▲第35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1)奈进一步分析指出,这些机制(除《限制战略武器条约》之外)并没有随着美苏政治关系的剧烈波动而改变或失效,而且基本上得到了双方的一致遵守,从而促使它们的行为朝着避免(核)战争、维持彼此关系总体和平与稳定的方向发展。更重要的是,这些机制不仅在不同程度上对美苏各自在相关问题上的短期利益起到制约作用,而且对塑造它们共同的长远利益也产生了积极影响。奈还指出,促使美苏达成上述安全机制的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在避免卷入(核)战争和维持现状方面拥有共同利益,而这一共同利益观念是通过“学习”(learning)或称认知改变(cognitivechange)而逐渐得来的。josephs?nye,jr?,“nuclearlearningandu?s??sovietsecurityregimes,”p?371?402?奈的分析表明,国际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它在减少国家间猜疑、约束国家行为、预防国际冲突、塑造国家利益、汇聚共同预期、转变风险认知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和不可替代的角色。奈的分析还表明,即使在以怀疑和竞争为主要特征的安全领域,国家之间也是有可能通过制度化的手段使它们的关系得到规范的。可以设想,如果美苏之间没有在一些事关各自战略及安全利益和涉及双方战略平衡之大局的问题上达成诸如奈所列举的机制安排,那么仅凭杰维斯等研究者所说的出于短期的自我利益估算而采取的自我克制,它们在长达40多年的遭遇中是很难驾驭住频繁爆发的危机和突发事件的。二、安全机制何以必要和必然?美苏安全关系的实践表明,安全机制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是显而易见的。不过,仅有案例支持是不够的,还需要从理论层面入手,对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做出全面、深入的理解。首先,它是由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所驱动的。不同的社会体系有着不同的组织方式和特点。国际体系与国内体系的最显著区别在于其无政府性。所谓“无政府”(anarchy),是指作为体系基本构成单元的国家是各自为政的、拥有排他性的独立主权的行为体,在它们之上不存在也不可能有任何更高一级的中央权威来对它们的行为和互动交往实施统一的约束和管理。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是由国家的本质属性即主权所决定的。正如巴里·布赞所说:“如果说国家是拥有主权的,那么它们相互联系的体系必然是无政府的;如果说这个体系是无政府的,那么体系的成员必然会拒绝高居于它们之上的政府的存在。”因此,“主权国家与国际体系是相互建构的,它们彼此促进、相互塑造。国家通过自我界定和保护,建构和维持着无政府的体系。反过来,无政府的体系又造就了国家赖以生存的、竞争性的和自助式的政治环境的结构”。参见barrybuzan,people,statesandfear,pp?146?147?在此情况下,各国都是以维护自主权(主权)为根本,以最大限度地实现自我利益为目标,以自助作为基本的行为原则。应该说,这是国家在无政府条件下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必然需要。但是,如果不对国家的这种各自为政、自行其是的做法施加必要的限制,国际体系就会陷于动荡和混乱,国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国际环境就会变得非常险恶。这就从客观上对国际治理提出了要求。第36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2)治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withgovernment);另一种是“没有政府的治理”(governancewithoutgovernment)。无论是哪一种形式,它们与无政府状态的区别在于,在治理条件下,国家以及其他国际行为体共同认可义务的存在,并且感到有必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遵守这些义务。因此治理是指有目的的规则和规范体系。petermayer,volkerrittberger,andmichaelzurn,“regimetheory:stateoftheartandperspectives,”involkerrittbergered?,regimetheoryandinternationalrelations,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p?393?应该说,“有政府的治理”是一种更为有力和有效的治理方式,但是由于国际体系的非集权性和非等级制特点,使得国际治理只能采取“没有政府的治理”形式。国际制度正是这样一种适宜的形式,因为在这种治理形式中,义务不是从等级制的(政府的)规范或规则制定过程中产生的,而是从行为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中产生的。ibid?,p?393?换言之,国际制度不是对国家主权的否定和超越,而是对国家主权的承认和对其固有的局限性所作的补充;它不要求国家放弃主权,而是主张国家主权的汇聚;它不否认无政府状态的存在,而是力图对无政府的世界施加管理,以保障其有序运行和稳定。其次,它是由国家间联系的相互依赖特点所决定的。相互依赖是处在同一个体系中的事物与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一种方式。国际体系中的相互依赖,是指国家之间在相互交往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彼此行为对对方产生影响的情形,由此导致双方的紧密联系和互动性反应。实际上,任何一对或一组国家,只要发生相互交往,就会形成一定程度的相互依赖。因此,相互依赖不是有无的问题,而是程度深浅的问题。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深,彼此之间的利害关系就越大,并因此而形成某种“命运的结构性联系”。这是20世纪早期英国著名学者兼实业家、相互依赖理论的思想先驱诺曼·安吉尔(normanangell)给相互依赖这一概念所下的定义。参见jaapdewilde,“normanangell:ancestorofinterdependencetheory,”injamesn?rosenauandhylketrompeds?,interdependenceandconflictinworldpolitics,癫痫病医院,brookfield:gowerpublishingpany,1989,p?26。其特点是:(1)利益的相互交织;(2)不可避免的相互影响;(3)彼此对于对方行为和表现的要求提高。jaapdewilde,“normanangell:ancestorofinterdependencetheory,”p?26?由此可见,在相互依赖关系中,体系中任何单元行为的变化或其内部发生的事件,不管彼此喜欢还是不喜欢,都会对对方的利益、态度和行为造成影响,甚至引起对方的反应。harveystarr,anarchy,order,andintegration:howtomanageinterdependence,annarbor:theuniversityofmichiganpress,2000,p?17?相互依赖最基本、最常见的表现是在经济领域,但并不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军事和安全领域的相互依赖也是广泛存在的。国与国之间司空见惯的军备竞赛以及冷战时期的美苏相互核威慑,就是相互依赖在国际安全领域的典型体现。~.§虹桥书吧第37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3)相互依赖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含义。这集中表现为相互依赖同时存在着促进和平与加剧冲突这两种趋势。而之所以会有这两种不同的趋势,是因为相互依赖既有可能导致“正和”收益结局(即各方都获得收益),也有可能导致“零和”收益结局(即一方所得为另一方所失),还有可能导致“负和”收益结局(即各方都受到损失)。如果是“正和”结局,相互依赖就会导向合作与和平关系的建立;如果是“零和”结局,就会导向冲突和对抗的加剧;而如果是“负和”结局,则既有可能导向冲突(如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性经济大危机以及由此导致德意日与英法美等大国之间的政治和军事对抗乃至战争),也有可能导向合作(如二战后西方国家间和平关系的重建和发展以及冷战结束以来大国关系的新变化)。因此,要保障相互依赖朝着减少冲突、增进合作与和平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地增大“正和”收益的前景,减少“零和”与“负和”收益的几率。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对相互依赖施加管理。管理的途径就是加强国家间的政策协调,创建基于共同利益和预期之上的制度安排,通过确立共同认可的行为标准和保障机制,来对彼此行为进行约束,对彼此关系进行调节。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相互依赖给国家间的关系造成损害。这一点即使是强调权力的主导性作用的现实主义者也是赞同的。如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肯尼思·华尔兹指出:“如果相互依赖的各国之间的关系无法得到规范,必然会发生冲突,偶尔也将诉诸暴力。如果相互依赖的发展超过集中控制的发展,相互依赖便会加剧战争的来临。”见肯尼思·华尔兹著:《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85页。因此,国际机制也被定义为“对相互依赖关系产生影响的管理性安排”。罗伯特·基欧汉、约瑟夫·奈著:《权力与相互依赖》(第3版),门洪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该书的原文为“governningarrangements”,译者将其译为“控制性安排”不够准确,故改为“管理性安排”。总之,相互依赖的不断发展不仅对国家创建旨在规范彼此交往、管理彼此冲突的国际制度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也为国家的这种意识及能力的增强以及由此引起的制度安排的大量增生创造了条件。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相互依赖能够改变决策者对于单边行动在国家对外关系中的效用的估算,它有助于共同的价值观、理解、权力和义务的形成,它能够改变国家在选择施展权力时对于收益和成本的估算。因此,在无政府条件下,相互依赖能够为国家朝着体现人类利益的方向重新界定自我利益开辟道路。”emanueladler,beverlycrawford,andjackdonnelly,“definingandconceptualizingprogressininternationalrelations,”inemanueladlerandbeverlycrawfordeds?,progressinpostwarinternationalrelation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91,p?28?第38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4)当然,对于在相互依赖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国家来说,它们也许会更倾向于选择将冲突(而不是合作)作为应对之策,因为相对优势意味着在相互依赖中拥有较大的影响力,进而也就意味着拥有左右相互依赖的收益结构的能力。但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是,冲突是需要付出代价的。尤其是在当代全球化迅速发展以及由此导致的国家间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条件下,冲突的潜在破坏性显得越来越大,即使是作为一种战略或策略,其双刃剑的效应也体现得越来越明显。这就促使国家不得不考虑尽可能地寻求以合作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美国自2003年“六方会谈”建立以来在处理朝鲜核问题方面所表现出的对于机制安排(而不是强制和战争手段)的优先考虑,可以被视为在相互依赖条件下即便是大国、强国也更趋向于采取合作的方式来处理争端的一个例证。相互依赖对于国家间协调与合作的促进作用还可以从相互依赖所包含的敏感性和脆弱性这两个特点来理解。所谓敏感性,是指一国方面的政策变化导致另一国发生有代价的变化速度有多快,所付出的代价有多大;所谓脆弱性,是指另一国面对对方政策的变化所遭受的损失程度。一般来说,相互依赖的程度越深,就意味着双方对于彼此政策变化的反应就越敏感,因此敏感性是衡量相互依赖程度的一个关键指标。如果双方对于彼此情形和政策变化的反应非常敏感,那么就可以说它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程度。但是敏感性的增强并不意味着脆弱性必然也会相应地增大,是否会增大取决于双方彼此依赖的对称程度以及一方对另一方政策变化的应对能力的大小:依赖程度较小且应对能力较强的一方,其脆弱性就会较低;依赖程度较大且应对能力较弱的一方,其脆弱性就会较高。在这里,拥有权力的大小是决定脆弱性强弱的关键。从此意义上讲,非对称相互依赖可以是权力的一个来源。这里所说的权力是指“对资源的控制或对结果的潜在影响”。具体说,在相互依赖的关系中,“依赖性较小的行为体常常拥有较大的权力资源,该行为体有能力促动变化或以变化相威胁,而一旦该关系发生变化,则相比而言,该行为体付出的代价会小于对方。但是这种优势并不能保证,因在非对称性相互依赖中处于优势地位而获得的政治资源一定会导致在结果的控制方面占据优势。以资源类型为衡量标准的权力与以对结果的影响为衡量标准的权力之间很少出现一一对应的关系”。因为,由于相互依赖意味着“利益的相互交织、不可避免的相互影响,以及彼此对于对方行为和表现的要求提高”,拥有较大权力的一方在考虑施展其影响力时会变得特别谨慎,即使它最终决定施展这种影响力,也会对自己造成一定的冲击(即所谓“双刃剑”效应)。从此意义上讲,处于相互依赖中的各方都是脆弱的,只不过脆弱程度有所不同而已。这就为它们加强政策协调提供了更大的空间,也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虫工▲木桥第39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5)再次,安全制度的必要性也是由安全问题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前文根据杰维斯的观点对于安全问题特点的概括,一方面说明安全关系的制度化的确面临着难以克服的障碍,但另一方面也从反面说明了促使安全关系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所具有的必要意义,因为如果不对国家之间在安全领域的竞争施加必要的限制,它们就不可能获得长期稳定的安全保障,它们所追求的自我保存的目标就只能停留在“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层面。纵观国际关系发展史,没有哪一个国家不是把加强军力建设作为自我保存的根本依靠,但与此同时,也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想当然地认为本国在军力建设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已经可以满足自我保存的需要。在此情况下,如果不采取措施缓解彼此间的疑虑和恐惧,就很容易导致不安全感的有增无减和军备竞赛的不断升级。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安全目标与安全手段的彼此背离、渐行渐远,甚至有可能因为竞争失控或战略误判而引发战争。因此,通过制度化手段为国家之间增进沟通和理解提供一个稳定的平台、为彼此之间就防务事宜开展对话和确立规则规范、为彼此间的矛盾和争端提供一个共同控制和缓解的渠道,便成为防止军事竞争无节制发展和冲突因素无限制扩大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国际关系的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国家间的安全矛盾越激烈、安全关系越紧张,就越是需要用制度安排来调节。而这种情形加剧之时,也就是制度化手段受到重视和利用之时。最后,国际关系的发展趋势为国际制度的增生开辟了日益广阔的空间。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形势总体趋向缓和,大国之间爆发战争的可能性明显减小;多极化趋势加快发展,民主化浪潮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政治中都得到发展;全球化进程继续加快,全球性和国际性问题日益增多,并由此导致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为特征的国际相互依赖不断深化和扩展;矛盾与协调同在、冲突与合作并存,国家间关系中的敌友界限趋于模糊化,“非敌即友”的判定标准的适用性在降低,“亦敌亦友”的复合性成分在增加;政治与经济、安全与发展之间的关联越来越密切,“高级政治”低级化和“低级政治”高级化的倾向同时发展……所有这些新趋势客观上为国际制度的进一步增生和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和空间。安全制度作为调节国与国之间在安全领域的互动方式的最理想(尽管不是最普遍和最有效的)手段,也因此具有了更大的必要性和必然性。第四节国际安全制度创建和维持的条件以上四点只是从宏观层面说明了安全关系制度化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但并不能说明安全制度就一定能够建立起来,也不能说明安全制度一经建立就能够有效运作。这就需要从微观层面着眼对其生成和维持的条件做出分析。※虹※桥第40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6)关于安全制度生成和维持的条件,研究界较多引用的是罗伯特·杰维斯的观点。在这位学者看来,以下四个方面的条件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最为适宜的:第一,大国必须具有创建安全机制的意愿,也就是说,它们必须更倾向于拥有一个有规制的环境(regulatedenvironment),而不是一个各国可以自行其是的环境;第二,各国必须相信其他国家也珍视相互安全与合作的价值,例如,倘若某个国家认为它所面临的是希特勒式的政权,它就不会寻求建立安全机制;第三,各主要行为体都必须满足于现状,放弃把扩张作为维护自身安全的最佳选择;第四,战争以及单方面谋求安全的努力必须被认为是代价高昂的;第五,如果各国认为安全领域的敌对不会外溢到经济领域,或者说如果它们认为在安全领域减少合作不会使自己付出代价,它们就不会有开展合作的动机。robertjervis,“securityregimes,”instephend?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pp?176?178?应该说,杰维斯所说的这几点是很有道理的,表明安全机制的创建与大国的意愿、有关国家的安全观念和政策,以及国家对于自我利益的界定及其实现方式的收益和成本的估算有着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我国学者任晓在2006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通过对1921—1922年举行的华盛顿限制海军军备会议和1997—1999年举行的朝鲜半岛问题“四方会谈”这两个案例进行分析,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杰维斯上述观点的合理性。除此之外,任教授还补充了另外两个条件:一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政治方针(倾向);二是有关国家涉及对外目标的价值取向。任晓:“论安全机制的生成条件和有效性——个案分析和理论探讨”,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6期,第31—37页。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是成立的。因此这里无意对它们再做进一步的论证或阐发。不过,以笔者之见,仅有这几点还不全面,不足以涵盖安全机制所需要的所有必备条件。毕竟,安全机制是人为建构的产物,是以一种制度化的方式来对国家自行其是的决策倾向进行制约,对国家在无政府条件下的行为方式进行规范。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事业,需要具备诸多方面适宜的条件。另外,上述观点中也存在着一些有待深化和完善之处。例如,杰维斯的第一个观点只是指出了大国意愿的必要性,但没有更进一步去说明大国应该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尽管人们很容易从“大国意愿”中引伸出“大国强制”、“大国支配”之类的逻辑推论,但在实践中仅有这样的条件并不充分,而且有时还可能收到适得其反的结果。例如,在近年来的朝鲜核问题上,尽管美、中、日、俄等各大国都把“六方会谈”这一多边性质的制度框架作为最佳的解决办法,都希望通过这一框架来确保朝鲜半岛无核化目标的实现,美日两国甚至还力图通过经济和外交强制的办法来迫使朝鲜接受这一安排。但是几年来的实践证明,朝鲜方面对于六方会谈的接受与拒绝以及对于弃核目标的遵守与违反,实际上同美国的强硬施压并没有多么大的关联,反倒是美国的一味施压所换来的往往是朝鲜方面变本加厉的针锋相对和愈加断然的拒谈表态(这在2009年4月以来新一轮的朝核危机中体现得更为明显)。相比之下,六方会谈在此次危机之前所达成的一系列成果都是在美国收敛了强硬举措、缓和了与朝鲜的紧张气氛的前提下得来的,也是在中国积极灵活的外交斡旋(而不是强制施压)下得以实现的。这说明制度化途径的成功与否同大国强制的有无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大国虽然必须也应该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其作用主要不是依靠强制,而是依靠斡旋和协调等手段,因为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各国自身才是其利益和政策的最终决定者,而主权是其捍卫自身利益和政策的最终屏障。因此,若要促使国家参与和接受某项制度安排,除了上述条件之外,还必须考虑其他方面的因素,如利益协调、主权克制、威胁认知以及大国作用的方式等。基于这种看法,本书拟对上述观点做一补充和发展,力求从更全面、更具有基础性和涵盖性的层面对安全机制在生成、维持和有效运作方面所应具备的条件做一分析和概括。具体来说,这里强调以下几点:.←虫←工←桥书←吧←第41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7)一、共同利益或互补利益的存在国家利益是国家行为的最高指南,也是国家开展对外交往的根本动力。“只要世界在政治上还是由国家所构成,那么国际政治中实际上最后的语言就只能是国家利益。”hansj?menthau,dilemmasofpolitics,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8,p?68?国家利益是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统一体。一方面,由于民族的、社会的、阶级的、地缘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等诸多方面的矛盾和差异,各国拥有各自不同的国家利益。国家利益的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家之间在相互交往中必然会形成某种竞争关系,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对立和冲突。在此情况下,它们之间就不可能产生“预期的汇聚”,也不可能具备合作的条件。另一方面,各国的利益也不是完全冲突的,因为国家生活在同一个体系中,受制于同一个环境,承担着相同或相似的职能(如维护本国的安全、促进本国的发展和繁荣),因而在某些方面也就有着共同的或互补的利益需要。所谓共同利益,是指若干国家认为某些事态或结果对自己以及大家都有利,或是都珍视某些相同的价值,如和平、稳定、安全、发展、繁荣和进步等。国际关系中的共同利益概念所强调的是行为体在生存环境和政策目标等方面的相同或相近需求,这些需求与它们在政体类型(民主或专制)、意识形态(共产主义或资本主义)、发展程度(发展中阶段或发达阶段),以及文化传统(基督教文化、伊斯兰文化或儒教文化)等方面的差异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这些方面的相同或相近之处常常会成为它们共同利益的纽带和增长点,也尽管这些方面的差异常常会成为引发冲突的温床。也就是说,从对外关系角度看,国家利益主要是以国家所期望的国际环境和政策目标来界定的,只要若干国家在这些方面有着相同或相似的需要,就可以说它们拥有共同的利益。例如,冷战时期美苏两大国虽然在以上各个方面以及对外战略总体目标上存在着重大分歧甚至对立,但它们之间在一些局部问题上仍然拥有一些共同的需要,包括:维护两国以及北约和华约之间的战略均势与和平局面、避免两国和两大集团之间兵戎相见、尊重彼此在欧洲和东北亚的势力范围、维持德国和朝鲜的分裂、阻止核武器向无核国家扩散等。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些共同利益的连结和牵引,它们之间在战略武器控制、建立信任措施和欧洲及东北亚和平等问题上就不可能开展有限的合作,进而也就不可能建立起前文述及的一系列相对稳定的机制安排。英国著名学者、国际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派赫德利·布尔(hedleybull)在界定国际体系(internationalsystem)和国际社会(internationalsociety)这两个概念时指出:当若干国家之间有着经常性的接触和交往,并且它们的交往足以对对方的决策产生影响,以至于它们作为一个整体的组成部分而行事时,国际体系就形成了。国际体系是国际社会产生的前提条件,但它并不等同于国际社会,因为后者要求国家不仅要有足够的交往,还必须有某些共同利益意识和价值观念。如果说若干国家组成了一个国际社会,这是因为它们意识到有某些共同利益的存在,或许还有某些共同的价值观。在此基础上,它们会认识到彼此的交往必须受到某些规则的制约,如尊重彼此的独立地位、信守已经达成的协议、限制相互使用武力等。与此同时,它们还会开展合作以构建制度框架,如国际法的各种实施程序、外交和国际组织机制,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和公约等。布尔还指出,凡是国际社会都有一些基本的、主要的或普遍的目标,这些目标是:1?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存在;2?维护各国的独立或外部主权;3?维护国际和平;4?限制武力的使用、促使国际承诺得到遵守、承认各自的财产权等。hedleybull,theanarchicalsociety:astudyoforderinworldpolitics,newyork:columbiauniversitypress,1977,pp?9?10,13,16?19?布尔关于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的联系和区别的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的生成条件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虫工←木桥书←吧←第42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8)应该说,在当今国际关系中,布尔所列举的这些共同利益的确是有所存在的。布尔也认为,现代国际体系已经演变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社会。参见hedleybull,theanarchicalsociety:astudyoforderinworldpolitics,p?16。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得各国在为它们各自的特殊利益展开竞争的同时也努力寻求合作,并为此而创建、参与和维护国际制度。不过,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国家之间,共同利益意识的发育并非均衡。在很多地区,各国的共同利益意识不仅薄弱,而且还经常遭受冲击。例如,有些国家希望和平共处,但另一些国家则力图发动侵略;有些国家希望维持现有秩序,另一些国家则力图推翻现状;有些国家希望维护战略力量平衡,另一些国家则力图打破这种平衡;有些国家希望通过和平方式来解决争端,另一些国家则崇尚制裁和武力手段;有些国家希望通过多边主义来实现互利共赢,另一些国家则偏好单边主义和相对收益。如果出现这些分歧,国际合作就无从谈起,国际制度也就无从建立。国家利益的一致性会导致国际规范的确立,而国际规范又有可能获得合法性并最终影响国家行为。核不扩散规范之所以能够确立起来,就是因为它与绝大多数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这一规范虽然不时地遭到违反,但并没有导致核不扩散机制陷于瓦解。相反,违反规范所导致的消极影响一直在促使着国际社会不断地做出努力,以加强该机制的效力。正是由于《核不扩散条约》是世界各国旨在制止核武器扩散这一共同利益的体现,使得该条约的诞生促成了这一共同利益的制度化和组织化。有时,国家之间虽然缺乏足够的共同利益,但仍然能够开展合作,甚至建立制度安排。在这里,互补利益起到了关键的作用。所谓互补利益,是指各方所追求的目标尽管有所不同,所采取的政策手段也存在差异,但一方目标的实现能够为另一方目标的追求提供便利条件或是起到促进作用,或是一方政策手段的实施有助于另一方政策目标的实现,从而使得双方都能够获得满意的结果,尽管双方政策的出发点是不同的,甚至是对立的。例如,在20世纪90年代前期的阿以谈判当中,阿拉伯方面最关心的是收回被占领土,包括让巴勒斯坦实现独立至少是自治,而以色列方面最关心的是实现同阿拉伯邻国以及巴勒斯坦的和平。双方的政策目标虽然不同,但也存在着相互交叉和补充之处,从而使得“以土地换和平”的解决方案成为可能,并最终促成了巴以之间《奥斯陆协议》的达成和约以之间《和平条约》的签署。再如,在2003年以来“六方会谈”框架下的朝鲜核问题谈判进程中,朝鲜方面采取的是两面政策:一方面不时地采取违反核不扩散机制的举动,伺机突破核门槛,甚至不惜以核试爆相对抗;另一方面也希望利用其他各方要求它弃核的动机来达到改善安全环境和获取经济援助的目的。前一点显然是与其他各方确保半岛无核化的政策目标相抵触的,但后一点则为它们开展对话与合作提供了可能,因为双方的利益在此方面出现了互补。这就为后来“以行动对行动”原则的达成和落实开辟了道路。第43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19)不过,与共同利益相比较,互补利益一般处于从属地位,而且是以共同利益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更高一级的共同利益的存在,也就不可能有互补利益发挥作用的空间。可以设想,倘若当年阿以双方或一方继续坚持以非和平方式实现自己目标的政策路线,它们之间就不可能实现合作。倘若美国不克制其推翻朝鲜政权的打算,或是朝鲜不收敛强硬对抗的做法,“六方会谈”就不可能达成“去核化”的协议(尽管这一协议自2009年4月以来由于朝鲜的不合作行为而受到严重冲击)。在这两个案例中,争端双方旨在避免战争这一共同的利益需要对于双方保持接触势头和达成妥协起到了重要的牵引作用。当然,这不是说只要双方拥有共同利益,它们之间开展合作和达成相应的机制安排的条件就算完全具备了,而是说在有些情况下共同利益不足以促成合作时,就需要有互补利益加以补充。从此意义上讲,互补利益起着进一步加固的作用。例如,在朝核危机当中,尽管美朝双方都把避免战争作为底线,但如果它们之间没有产生上文所说的互补性的利益需要,仅靠避免战争这一点是很难促使它们走到谈判桌前的,也是很难促使它们通过谈判达成“利益交换”的协议的。二、国家主权的自我限制国家是由领土、居民、政府和主权四大要素构成的政治单元,其中,主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主权是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角度讲,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和最重要的象征,“是对国家在国际政治体系中作为抽象而又真实的基本实体的本质特征的表述”。louishenkin,“themythologyofsovereignty,”转引自杨泽伟著:《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主权意味着对内的最高管辖权和对外的独立自主权,只有这两个方面的权利都得到保障,国家才能够维持其在国际体系中的独立存在,国家的根本利益才能够得到维护,国家的生存和发展才能够获得坚实的政治基础。因此对于国家来说,主权是其在国际交往中最为关心的。这就涉及到国际关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国家如何处理自身主权与国际制度的关系,因为国际制度尽管不要求成员国放弃主权,也不谋求取代主权国家的地位,但出于协调政策和开展合作的需要,一般都会对成员国的主权施加不同程度的限制。这也是国际制度的本质含义,因为国际政治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相互依赖的行为体、彼此独立的政策选择。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对各国自行其是的行为施加限制,冲突就会在所难免。这就对建立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作为这些行为规范保障机制的组织机构提出了要求。从此意义上讲,国际制度的建立和维持是以国家接受规则规范或组织机构对其主权的适当限制为前提的,只不过限制的程度和范围各有不同。第44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20)实际上,适当限制国家主权的思想是与国际社会主权观念的发展演变紧密相连的。1945年之前,国际社会中普遍流行的是传统的主权观念,这种观念把主权看作是绝对的和不受任何外力约束的东西。但是二战的爆发暴露出了这种主权观念的严重弊端,加之战后以来国际相互依赖的发展和国际合作领域的扩大,使得主权绝对不受限制的思想变得越来越与国际秩序的要求不相容。在此背景下,新的主权观念应运而生,其核心就是:主权是最高的,但并不是绝对的,一国拥有主权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任何限制,一国主权的行使不能以侵犯别国的主权为前提,不能建立在违反国际法的基础上。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在《和平纲领》中所说:“尊重国家的根本主权和完整是取得国际任何共同进步的关键。但是,绝对和专属主义的时代已经过去了,这种主权的观念从来不符合事实。”加利秘书长报告:《和平纲领》,联合国文件中文版,1992年6月17日,第5页。不仅如此,“固执地拒不承认对其主权施加任何条约限制的国家,最终会发现本国已被排除在国际交往范围之外,并被剥夺了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权利”。转引自杨泽伟著:《主权论——国际法上的主权问题及其发展趋势研究》,第6页。国家主权受到限制的突出表现就是国际法的不断完善和国际制度的大量增生。就安全领域而言,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形也是广泛存在的。例如,《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成员国在对外关系中必须充分尊重别国的主权,不得针对别国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不得干涉别国内政,只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等。这些都是对国家滥用主权权力的限制。再以军控和裁军机制为例,为了防止成员国的军备建设升级为军备竞赛、降低爆发战争的风险,这类机制一般都会对成员国武器系统的规模、水平或结构加以限定,甚至还会要求成员国消除某些种类的武器,或是禁止其发展某些种类的武器,并接受检查和监督。如《核不扩散条约》就明文规定:有核武器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核国家转让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和诱导无核武器国家制造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第1条);无核武器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任何国家转让的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制造核武器及其他核爆炸装置(第2条)。为了确保此禁令得到遵守,条约还规定:所有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活动都必须被置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安全保障制度之下,接受该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第4条)。因此,对于国家来说,加入防扩散机制就意味着其在核领域的自主权要受到严格限制,违反此限制的行为将承担道德、法律和外交代价,包括面临制裁的危险。※虹※桥第45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21)即使是那些仅以政治宣言为基础、缺乏法律约束力的安全机制,也包含着对成员国主权的一定程度的限制性要求。如东盟地区论坛就是一个组织松散的、仅靠协商对话和会议形式运作、并且不对成员国规定强制性义务的机制安排。作为目前正在推进的建立信任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机制要求成员国增加军事和防务政策的透明度,包括发表防务政策白皮书、开展情报交流、通报军事调动情况、观摩军事演习、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制度等。虽然这些按照约定都是建立在成员国“自愿”履行的基础上的,但实际上已构成对它们在防务政策领域的自主权的一定程度的制约。虽然这些措施只是些“常识性”的要求,把对成员国主权的限制降低到了最低限度,但是,如果某些成员国拒绝履行这些义务(实际上,目前仍有一部分成员国没有全面履行这些义务),论坛的效力就会被打折扣,论坛朝着所预定的预防性外交阶段发展的动力和进程就会被削弱。总之,国家接受对自身主权的限制是国际制度赖以建立和有效运作的前提条件。如果国家不愿意接受这种限制,那么国际制度就很难建立;如果国家在参与国际制度之后又不愿意按照机制的规范对其主权权力进行自我克制,对行为进行调整,那么国际制度就很难维持,其效力的发挥就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虽然其他成员国可以考虑采取集体制裁的办法来促其遵守制度规范,但这并不是国际制度有效性的主导性来源。其主导性来源在于成员国的“自愿”接受和遵守,这也是作为国际社会生活有序化的重要保障的国际组织所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而由于“自愿”接受和遵守意味着国家需要对自身主权进行自我限制,因此国家对于自身主权的克制与否便成为除国家利益之外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这一因素在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中尤其突出,因为安全问题与国家的身份、生存、领土完整和政权稳定等核心利益休戚相关,而武力的保有、建设和使用又被认为是国家享有和维护主权的根本体现及手段。因此,能否确保国家自愿接受制度规范对其主权尤其是在事关安全利益方面的主权的限制,是安全机制赖以生成和维持的关键。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国家这一概念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国家在其领域内拥有使用武力的合法权利,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拥有为了避免遭受伤害和维护自主权而以自卫为目的的使用武力的权利,还拥有决定在何种条件下行使武力自卫的权利,以及——作为自主权的一部分——在认为必要时谋求自卫手段的权利”,这样一来,规范似乎特别难以同自主权相调和,因为规范限制自主权。terryterriff,stuartcroft,yeytvnxv,lucyjames,andpatrickm?man,securitystudiestoday,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9,p?45?第46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22)三、共同威胁认知的拥有国家创建安全机制的目的,从大的方面看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增进相互信任、化解彼此误解或争端、避免相互开战;另一类是应对共同面临的威胁、确保共同安全。就第一类目的而言,只要双方之间拥有旨在维持和平关系的共同或互补利益,它们就能够实现合作。而对于第二类目的来说,共同威胁的存在或者说共同威胁认知的形成是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当然,这里所说的“威胁”是广义上的威胁,既指军事意义上的某个具有侵略意图的敌国或敌国集团,也指非军事意义上的来自国家以外的各种新型安全挑战,包括恐怖主义、极端势力、跨国犯罪、金融危机、能源短缺、环境污染、流行疾病等。无论是哪一种威胁,只要若干国家之间能够达成足够的共识,或者说,对于它们所面临的威胁产生共同的应对需要,它们就会产生合作的意愿,并为此而建立机制,开展合作。而如果它们无法就所面临的威胁达成共识,或者说,一方所认为的威胁没有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同,那么就不可能达成合作。国际关系中的集体防御(或称同盟)和集体安全体系就是成员国为了应对军事意义上的共同威胁而建立的最为常见的制度化合作框架,只不过对于第一种合作模式来说,威胁来源是确定的,是国家在结为联盟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或者说被认为是已经存在的,而在后一种合作模式中,威胁来源则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潜在存在的。不过,集体防御和集体安全并不是国家应对威胁的仅有方式。随着安全观念的转变,一种新的应对威胁的合作模式应运而生,这就是现已越来越受到推崇的合作安全机制。关于这几种安全合作机制的具体含义、特点及区别,本书将在下一章中专门加以讨论。四、核心国家的推动和主导国际制度是主权国家间协议的产物,因此是一种人为建构的安排,只有通过主观努力才能够实现。共同或互补利益的存在以及共同威胁认知的拥有,只是为国家之间创建制度安排提供了内在动力,制度安排能否建立起来,还需要有核心国家的推动和主导。这里所谓的核心国家,是指享有较高声望、能够对其他国家的政策选择产生重大影响、具有制定和实施国际规则的能力、并为合作进程提供指导和动力的行为体。而根据国际政治的实践,这种行为体多由大国、强国来充当。不过,也存在例外情况:有时中小行为体也能够充当核心角色,就像东盟组织在东亚多边合作进程中所扮演的角色那样。因此判定每个行为体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核心国家”,关键要看它是否能够提出被广泛接受的合作倡议并在合作进程中发挥其他各方无可替代的吸引、协调和组织作用。第47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23)在国际制度(国际机制)的生成问题上,现实主义、新自由(制度)主义和建构主义所持的观点是各不相同的。现实主义者强调霸权国或称领导国的作用,认为国际体系中的权力分布向某一拥有强大实力的主导国集中有助于国际机制的建立和维持,而权力的分散则与机制的瓦解密切相关。roberto?keohane,“thedemandforinternationalregimes,”instephend?kranered?,预防癫痫病的方法,internationalregimes,p?142?主导国创建机制的目的在于为自己的私利服务,但由于它所建立的机制具有“公共物品”(或称“公益”)的属性和效用,因此其他国家一般也会接受和遵从,主导国的地位因此而得到维护。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二战后美国制度霸权的经验中得来的。它虽然扩大了美国作为全球性超级大国在创建战后以来的一些主要多边机制(如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核不扩散机制等)当中的作用,但也说明了大国、强国在国际机制的创建和维持过程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这种观点是从“供给”角度来解释国际机制的生成的,因此可以被称作国际机制的“供给理论”。与现实主义的“供给理论”相对立的是新自由主义的“需求理论”(亦称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认为国际机制之所以能够产生,是因为国家对于国际机制有“需求”,而之所以有“需求”,是因为它能够为国家提供用于规避“政治市场失灵”(即由于各国自行其是,导致彼此交往陷于混乱,无法获得理想的结果)所需要的各种“功能”,包括:提供信息和增加信息交流渠道、确立(法律)义务、降低交往成本、促进积极互惠等。ibid?,pp?141?171?这一理论本身是成立的,也是新自由主义国际制度(国际机制)理论的核心所在。不过,这一理论与其说是解释了国际机制是如何建立的,不如说是说明了为什么国家会建立国际机制。因为有“需求”并不等于就有“供给”,仅有“需求”,而没有“供给”,“需求”是不可能兑现的。建构主义从认知和认同角度来解释国际机制的生成,认为国际关系是一个社会化交往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之间不断地相互“认知”、相互“学习”,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共有知识”,建构“共有身份”(认同),从而达到对行为标准的“共同理解”,最终导致共同规范的建立。这种观点突破了理性主义(其代表性流派就是长期以来支配人类思维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传统)仅仅从“物质”性因素出发来解释国际关系现象的局限,把行为体在社会化互动过程中所形成的“观念”因素作为解释变量。它有助于解释共同的行为习惯和惯例在没有外力强制的情况下是如何“自主地”产生的,也有助于解释已有的许多行为规范是如何逐渐地被各国所认同和“内化”的。但是它却无法解释为什么另有一些行为规范(如核不扩散规范)不是“自主地”产生的,而是通过人为方式建立的,为什么尽管已经有行为规范存在并且大都被各国所认可,但仍然需要通过建立组织实体来为它们的履行和实施提供保障。总之,它没有涉及到国际机制创建和维持过程中的“人为推动”因素,而这一因素对于许多国际机制(尤其是带有组织实体的国际机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虫工木桥第48节:从国际制度到国际安全制度(24)在以上三派理论中,只有现实主义对此问题做出了回答。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一理论的实际贡献并不在于它所引申出的、被西方尤其是美国学界大肆宣扬的“霸权稳定论”,而在于它所揭示的国际政治中的权力主导逻辑以及国际机制创建过程中的大国核心作用的客观现实。实际上,所谓国际机制是由霸权国创建的,并不是一个普遍的规律,它虽然能够解释为什么在二战结束后的世界上会出现一些全球性的多边机制,但却不能够解释为什么这些多边机制并没有随着美国霸权的衰落而衰落,反而越来越走向成熟和巩固,也不能够解释为什么在美国霸权衰落的背景下全球和地区范围内还会有更多的、新的机制安排出现。因此,有必要对现实主义的国际机制“供给理论”做出新的诠释,将其所强调的“由霸权国供给”改为“由核心国供给”。“核心国”与“霸权国”虽然只有一词之差,但含义和结果是迥然不同的。这一命题不仅更加符合当今国际机制演进的实际,更具有涵盖性和适用性,而且从操作层面看,还有助于增强国际机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国际机制的创建、维持和有效运作需要核心国家的推动和主导,这已被国际组织的历史经验和现实所证明。例如,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有效运作离不开五大国的协调一致和共同支持(冷战时期联合国作用的受限最主要地是由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全面对抗和在安理会争相利用否决权阻止该机构达成对自己不利的决议所导致的);欧共体/欧盟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德轴心的推动;东盟的成立与印尼政策的改变有着很大的关系,其后来的发展历程也同印尼的核心作用密不可分;朝鲜核问题“六方会谈”的启动和每一轮会谈的进展都与中国的积极推动和外交斡旋密切相连,而目前面临挫折的会谈进程的重启同样也离不开中国的从中调解;东盟地区论坛这个由中小国家集团倡导和主持的对话机制之所以能够建立并维持存在,是因为它得到了中、美、日等大国的认可和支持,而这个机制的主导权之所以能够一直掌握在东盟这个由中小国家组成的集团手中,倒不是因为这个集团已经在地区权力格局中占据了优势地位,而是因为该地区的任何一个大国都不具备单独支配该论坛的客观条件,同时也是因为东盟集团利用这一条件适时提出并积极推进适合本地区需要的多边合作模式,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担当了东亚多边合作进程的“驾驶员”角色。第三章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虹※桥※书吧※第49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1)第三章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根据本书在第一章中对国际制度概念所做的分析,国际安全制度可以被定义为管理国家在安全领域的互动关系、降低它们共同面临的安全威胁和风险、促进它们在安全领域的互信、协调与合作的一系列规则规范以及相应的组织机构,其目的在于:维护国家的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主权免受别国武装力量的侵犯;防止国家在安全领域的矛盾和争端演化为暴力冲突,并寻求以和平方式加以解决;促使各国就共同关心的安全问题开展合作,维护共同的安全利益;保障成员国之间的和平共处,维护国际体系的秩序和稳定。因此,国际安全制度应该被理解为一种有利于成员国之间和平与和谐关系的建立和发展的安排。这种安排以行为规范的确立和实施为核心,有时还会有组织机构的建立做保障。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理解上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与其他领域一样,安全领域也是由多个分支问题构成的,不同的分支问题有着不同的性质和特点,不同性质和特点的问题又有着不同的应对方式。这就决定了旨在管理安全关系的制度安排不可能采取简单划一的模式,而是会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这就涉及到安全制度的分类问题。这不仅是深化和细化安全制度研究的需要,而且对于安全制度战略的谋划也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第一节国际安全制度的分类标准安全制度是国际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迄今为止,学术界已就国际制度的分类提出了各种不同的划分标准,其中有许多也适用于安全制度的划分。但另一方面,安全问题毕竟有其自身的特点,安全领域的制度安排也必然会显示出一些与其他领域的制度安排不尽相同的特征,因此,除了采用通用的划分方法之外,还有必要引入一些新的标准。基于这种考虑,本书采用八个方面的标准来对安全制度进行分类,其中前四种属于通用的划分方法,后四种则是专门针对安全领域的制度类型的,而且相对于前四种而言更具有实质性的含义。如此安排的目的在于更全面地理解安全制度的内涵。一、根据体现形式根据体现形式,安全制度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安排与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所谓“正式的”(formal)制度安排是指:(1)“由国际组织通过立法而产生,由理事会、代表大会或其他机构来维持,并有国际性的官僚机构予以监督”;donaldj?puchalaandraymondf?hopkins,“internationalregimes:lessonsfrominductiveanalysis,”instephend?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ithacaandlondon:cornelluniversitypress,1983,p?65?(2)以成员国政府之间达成的官方协议(如组织宪章、条约、公约、议定书等)的形式体现出来,这些协议明确地规定了成员国共同追求的目标、组织原则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与此相对照,“非正式的”(informal)制度安排则是“依靠参与者目标上的汇聚或共识来创建和维持,通过共同的自我利益和‘君子协定’来实施,依靠彼此间的相互监视来监督”。donaldj?puchalaandraymondf?hopkins,“internationalregimes:lessonsfrominductiveanalysis,”instephend?krasner,ed?,internationalregimes,p?65?也就是说,判断国际制度(国际机制)是否是正式的,要看其是否建有组织机构,或是规范规则是否是通过明文规定表达出来的。根据这一界定标准,基欧汉所列的“国际组织”无疑属于“正式的”制度安排,而他所说的“国际惯例”则应该被纳入到“非正式的”制度范畴。同样,克拉斯纳的国际机制定义中的“明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也应该被纳入到“正式的”国际机制之列,而“默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则应该被视为“非正式的”机制。根据查尔斯·利普森(charleslipson)的解释,国家选择非正式机制的基本原因包括:(1)希望避免做出正式的保证;(2)希望绕开批准程序;(3)当环境变化时能够重新谈判或修正;(4)快速达成协议的需要。转引自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页。第50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2)从组织形态上看,作为国际机制组成部分的国际组织又可以分为条约性(或称协定性)组织和论坛性组织两类。前者显然是组织结构较严密、约束力较强的一种合作形式;后者则是以国家间定期论坛或会议的方式运作的,一般不具有常设机构,也不为成员国设定有约束力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是一种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合作形态,目的在于就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对话和讨论,建立共识,协调立场,增进共同利益。不过,这种组织形式也为其自身准备了迈向条约性组织的必要条件,使之退可固守“非正式的”交流形式,进可根据论坛的发展和成员国的意愿向协定性组织演进,因而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如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csce)在成立初期只是以定期论坛的方式运作的,而且参与国还一致同意不把它建成一个具有管理职能的国际组织,但在后来的实践中,该会议逐渐地具有了“正式的”组织形式,包括外交部长理事会、高级官员理事会、秘书处等。从1995年起,它又正式更名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制度的正式化程度是由成员国间关系的性质和所涉及问题的特点所决定的,与制度本身的效力并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过于“正式的”安排有时可能会变得僵化、呆板或失去适应力。例如,设在海牙的国际法院的正式化水平无疑是非常高的,但是它在当今国际政治中所发挥的作用却很一般。该机构有时会就一些重大国际争端发表声明,或做出具有国际法依据的解释,但却很少开庭审理案件,而且国家经常会拒绝执行它所做出的决议。奥兰·扬(oranr?young)在分析国际制度的正式化与效力的关系时指出:“正式化虽然可能是有帮助的,但并不是国际机制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有些非正式的机制总的看一直是很成功的,而有些正式安排所产生的结果却并不明显。”oranr?young,“internationalregimes:problemsofconceptformation,”worldpolitics32(april1980),p?343?由此可见,推动国际关系制度化建设的关键,并不在于一味地强调组织机构的设置,而在于寻找各方利益的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确立能够使各方都愿意接受的“游戏规则”,建立稳定的接触渠道和合作习惯。不过,只要某种机制能够适应成员国的长期需要并有相当的活力,随着时间的推移,它一般会倾向于朝着越来越正式化的方向发展。据此推演,目前东北亚地区出现的“六方会谈”机制如果能够保持持续运作并在解决朝核问题上发挥持续的有效作用,那么就有可能逐步地朝着建立一个永久性的东北亚和平与安全机制的方向转化。这也是该机制所规划的一个长远议程,同时也是有关各方所期望的。←虹←桥←书←吧←第51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3)二、根据制度化程度根据制度化程度,安全制度可以分为制度化程度较高的安排与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安排。“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是用于表述和衡量制度安排的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一个术语。它一般包括这样几个方面:(1)行为体的行为受到制度规范和调节的程度,或者说行为体的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是由制度来管理的;(2)行为体所达成的制度规范的明确和具体化程度;(3)制度规范在不依靠外部力量的情况下自主发挥作用的程度;(4)制度安排的正式化程度,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原则、规范和规则的体现形式;二是成员开展交流、协商和谈判所采取的组织形式。roberto?keohane,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andstatepower:essaysininternationalrelationstheory,boulder,colorado:westviewpress,1989,pp?4?5;volkerrittbergered?,internationalregimesineast?westpolitics,londonandnewyork:pinterpublishers,1990,p?16;charleslipson,2ubilfua,“whyaresomeinternationalagreementsinformal?”internationalanization,vol?45,no?4(autumn1991),p?502?据此,由组织宪章和条约确立的制度安排,其正式化程度最高;默契式约定、口头协议,则正式化程度最低;行政协定、非约束性条约、联合声明或宣言、最后公报、会议记录、谅解备忘录、准立法协议等,则介于二者之间。另外,论坛、会议的形式,其制度化程度较低,而设有完备的立法、决策和执行机构的组织,其制度化程度较高。从此意义上讲,制度化与正式化在含义上有着一定的重叠之处,但这里给出的定义表明,制度化的含义要比正式化广泛。从第一和第二点看,一般来说,规范规则的认可度越高,内容越明确和具体,其可操作性和约束性就越强,因为这样的规则规范对于行为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已经相当明确,从而易于执行和监督。相反,如果规则规范比较笼统,仅仅停留在原则性的规定上,权利和义务关系就不是非常明确,其可操作性和约束性也就比较弱,尤其是当涉及具体问题时,很难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例如,主权是现代国际关系中的一项基础性制度,但是如果不根据具体情形对其加以细化,它就很难发挥实际的约束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此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等就属于主权原则的进一步引申。当然,在处理特定的国际争端中,为使主权原则得到切实遵守,有时还需要有更为具体的规定。例如,当两国在某个领土或领海问题上发生冲突而一时又找不到合适的解决办法时,可以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这既可以避免争端升级,又能够照顾到双方的共同需要,不失为管理主权争端的一个有效办法。由此可见,制度化程度的高低对于国际机制作用和效力的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第52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4)三、根据参与成员的众寡根据参与成员的众寡,安全制度可以分为:多边制度和双边制度。多边制度是指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之间达成的制度安排;双边制度则仅限于两个国家之间。美国与加拿大在1817年达成的《拉什巴戈特协议》基础上所形成的边界非军事化安排就是一种双边性质的机制。前文述及的美苏之间所达成的一系列明示和默示的制度安排也属于这种情况。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迄今为止的国际制度研究大多关注的是多边层次的制度安排,至于双边层次的则较少成为研究的对象。其中的原因主要在于,构成国际制度核心要素的规则、规范更多是在多边范围内产生的,其合法性和效力也更多地是通过多个国家的认可和遵守体现出来的。当然,这不是说在两个国家之间就不可能形成共同接受的行为规则,而只是说行为规则的普遍化、合法化和持久化从根本上讲需要依靠众多成员的支持和推进,而不仅仅是个别成员的信守和拥护。从此意义上讲,国际制度主要是多边协议的产物和多国意志的体现,尽管这不排除双边协议的贡献。提到多边制度,必然要涉及“多边主义”(multilateralism)的概念。多边主义现已成为各国研究界和决策界的一个非常流行的用语。根据美国学者约翰·鲁杰(johngerardruggie)提出的广为接受的定义,多边主义是“根据某些‘普遍化的’行为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关系的一种制度形式”,这些原则包括:1?不可分割性,即行为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利害关系,并因此而结为一个利益共同体;2?普遍性或称非歧视性,即所有成员,无论其利益和处境如何,都必须接受共同的行为标准,享受同等的待遇;3?扩散的互惠性,即行为体应抑制目光短浅的功利主义冲动,着眼于长远的根本利益的维护。鲁杰还强调指出,多边主义的独特之处并不在于像有些学者所说的“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间政策的实践”这个定义是由基欧汉给出的,见roberto?keohane,“multilateralism:anagendaforresearch,”internationaljournal,vol?45,no?4(autumn1990)?笔者也认为,这个定义并没有抓住多边主义的本质特征,若此,多边主义就成了“多边外交”的同义语了。——这只不过是“名义上的”(或称“形式上的”)定义,而在于这种政策协调是建立在上述原则之上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才使得多边主义成为一种“要求很高的制度形式”。johngerardruggie,“multilateralismatcentury?send,”inidemed?,constructingtheworldpolity:essaysoninternationalinstitutionalization,londonandnewyork:routledge,1998,pp?105?112?米尔斯海默在援引鲁杰的定义时也指出,“‘多边主义’一词与制度基本上是同义的”。参见johnj?mearsheiner,“thefalsepromiseofinternational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security,南昌癫痫医院,vol?19,no?3(winter1994/95),note13,p?8?我国学者秦亚青认为,多边主义包括两个基本含义,第一个是指多边外交,第二个则是强调多边性的制度结构,前者可称为战略性多边主义,后者可称为制度性多边主义。参见秦亚青:“多边主义研究:理论与方法”,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0期,第9页。由此可见,多边主义概念的提出是对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制度观的补充,它提醒人们在考察国际制度时不仅要注意其所具有的多边的组织形式,更要注意其所包含的组织原则。从此意义上讲,多边主义与制度主义具有内在的重叠性和互补性:二者所关注的都是制度化的国际合作问题,都主张通过建立制度安排促进国际合作的开展,只不过前者更强调组织原则,后者则更关注规则规范、组织形式和运作机理。※虹※桥第53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5)四、根据作用范围根据作用范围,安全制度可以分为全球性制度、区域性制度和次区域性制度。全球性制度的成员资格是向世界一切国家开放(尽管实际参与者并非是所有国家),其原则、规范和规则适用于全球各地和不同类型的国家,因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普遍的约束力,在国际关系制度化的进程及框架中扮演着基础性和主导性的角色。相比之下,区域性和次区域性制度只是针对特定国家而言的,其规则规范仅限于部分成员之间。在全球性制度当中,联合国可谓是最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机构,其《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对于世界各国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不仅如此,《宪章》还把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赋予了安理会,并对地区组织在此方面的职责和权限做出了专门的规定。主要有五点:(1)地区组织或安排可以处理适于采取地区行动的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但条件是其活动必须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2)各国在将地区争端提交给安理会之前,应采取一切努力借助地区安排或通过地区组织寻求和平解决;(3)安理会应鼓励借助地区安排或通过地区组织和平解决地区争端;(4)地区组织在处理地区争端过程中,除非得到安理会的授权,否则不得采取强制行动;(5)地区组织对于所从事的或正在考虑的维持和平与安全行动,应及时和充分地向安理会报告。参见《联合国宪章》第八章第五十二、五十三和五十四条。这几项原则一方面赋予了地区组织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应有的职权,另一方面则将地区组织的活动置于联合国安理会的指导和监管之下。这说明,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而言,安理会无疑居于更重要和更优先的位置。当然,这只是法理和理论上的定位,在实践中挑战和削弱安理会的权威性的事例屡有发生。美国在处理拉美地区争端方面的所作所为就是典型的表现。1954年,美国以美洲国家组织(oas)已介入事态的调查和解决为由,否决了危地马拉向安理会提交的针对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的指控。1960年古巴对于美国侵略其领土行为的指控以及1963年海地对于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指控等,都因美国以所谓“美洲国家组织应享有优先调解权”为由而在安理会遭到挫折。冷战结束后,虽然由于争霸对手的消失,美国加大了对安理会的重视,但它仍然奉行“有利则用、无利则弃”的实用主义政策,时刻不忘利用自己易于控制的地区组织来推进本国的政策目标。1998年美国绕开安理会,假借北约之名对南联盟实施的长达78天的空袭,以及2003年美国在未获得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利用自己临时筹组的“反恐联盟”,擅自发动针对伊拉克的战争,就是典型的例证。美国的所作所为严重违背了联合国有关地区组织及安排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应有权限和作为的原则规定,已构成严重的国际不法行为。▲▲虫工▲木桥第54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6)区域性制度同“地区主义”(regionalism)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地区主义可以被定义为“在互利基础上,有地缘联系或地域相近的有关国家、地区或机构参与的一种持续的多边合作进程”。朱锋:《国际关系理论与东亚安全》,第402页。在这一进程中,制度建设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要保障多边合作的持续发展,就必须设立经常性的管道来协调各方的利益和政策,还必须确立共同遵守的原则、规范和规则来调节各方的行动,有时还需要建立超国家的权威机构来制定统一的政策并统领这些政策的实施(就像1995年以后扩建起来的欧盟那样)。因此,地区主义离不开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往往是地区主义的核心,它既是地区主义起步的基础,又是其能否持续迈步的依靠。朱锋:《国际关系理论与东亚安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3页。也可以说,制度安排是地区主义赖以运行的工具和载体,其制度化建设对于地区主义的成败具有决定性影响。由于这个原因,有学者将共同制度框架的构建视为地区主义的三大条件之一。根据这位学者的观点,地区主义的另外两个条件是:成员国共同利益意识的形成和共同行为取向的形成。参见肖欢容:“地区主义及其当代发展”,载肖欢容主编:《和平的地理学——中国学者论东亚地区主义》,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五、根据安全问题的性质根据所涉及的安全问题的性质,国际安全制度可以分为针对传统安全问题的机制、针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机制。安全问题是“生存性的”的问题,安全威胁属于“生存性的威胁”。barrybuzan,olewaeverandjaapdewilde,security:anewframeworkofanalysis,boulderandlondon:lynneriennerpublishers,1998,p?5?这些威胁既可能来自别国武装力量的挑战,也可能来自各种非国家行为体的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既可能是军事性质的,也可能是非军事性质的,包括经济危机、能源短缺、环境恶化、社会动荡、跨国犯罪、流行性疾病蔓延等。但是长期以来,受传统安全思维的影响,安全问题被局限在“军事安全”的范畴,安全研究仅仅被理解为是“关于军事力量的威胁、使用及控制问题的学问”。stephenm?walt,“therenaissanceofsecuritystudies,”internationalstudiesquarterly35(1991),p?212?这显然与全球化时代安全问题日益多样化的客观趋势相背离,也使得非传统安全领域的国际合作受到轻视。如今,尽管传统的军事安全问题仍然是国际安全议程的重要课题,但各种非传统意义上的安全问题已经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并被纳入到国际安全合作的议事日程。上海合作组织的创建、东亚多边合作机制的发展、《京都议定书》的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的召开等就是这一趋势的突出体现。在此背景下,安全制度的概念也需要从军事领域向其他领域适当扩展,否则就很难反映人类安全议程日益扩大这一现实。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非传统安全问题与传统安全问题之间无论在威胁的来源和主体还是在应对的方式和手段等方面,毕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非传统安全问题本身并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而是分别从属于经济、政治、社会和环境等领域的,因此在将这类问题作为安全及安全制度研究的对象时,有必要同军事性质的安全问题区分开来,并且也不宜将其置于比军事安全问题更为显要的地位(尽管从现实危害程度上看,此类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军事安全问题),否则就会像安全议程扩展论的批评者们所说的那样,使安全研究的焦点变得模糊,并且损害这一领域的“知识的连贯性”。ibid?,p?213?基于这种认识,本书在讨论安全制度时,以军事安全领域作为重点考察对象,适当兼顾非军事安全问题。第55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7)六、根据目的和职能根据目的和职能,国际安全制度可以分为威胁应对型机制和风险管理型机制两大类。军事同盟就属于传统的和最为典型的威胁应对型机制模式,其目的在于通过成员国防务政策的协调和军事力量的联合来对共同认定的威胁进行威慑或打击。与此相对应,安全对话机制(亦称建立信任措施机制,如论坛性质的欧安会、东盟地区论坛)、军备控制或裁军机制(包括核军控与核裁军机制)、争端(冲突)管理机制等,则可以被归入到风险管理型机制的范畴。威胁应对型与风险管理型这两种机制的划分,是依据安全问题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安全威胁(threats)和安全风险(risks)——而得出的。它有助于理解安全制度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和所履行的具体职能。所谓安全威胁,是指一国所面临的来自别国实际使用武力的可能性或是威胁使用武力的情形,从而导致该国的安全感丧失或是安全环境恶化。安全威胁的存在至少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方拥有针对另一方实施武力威胁或攻击的能力;二是被认为有此种能力的一方怀有采取此种行动的意图或意愿。这两个条件互为支撑、缺一不可。只有意愿而缺乏能力,不可能对另一方构成实质性威胁;同样,只有能力而缺乏意愿,一般不会被当作威胁来看待,至少在当前是如此。当然,这不是说只要对方没有这样的意愿,另一方就可以安然无忧。这显然无法解释为什么有时国家即使在没有面临明显的现实安全威胁的情况下仍然会感到不安全。这就涉及到安全问题的另一种表现,即安全风险。“风险”一词从语意上讲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325页。由此引申,安全风险就是指各种影响国家和国际安全的消极因素在特定条件下从潜在状态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可能性。例如,就军事安全而言,虽然一国在某一时期并没有受到另一国的威胁,但谁也无法保证它永远都不会受到该国的挑战,因为意图和能力是会改变的,一旦改变,昔日的朋友就有可能成为今日的敌手。从此意义上讲,国家总是生活在充满风险的国际环境之中的。安全风险除了产生于别国意图和能力的可能改变之外,还产生于国与国之间客观存在的各种争端,包括:(1)物质利益争端,如领土争端、边界争端、资源争端、贸易争端等;(2)思想意识争端,如种族争端种族争端虽然包含着物质利益的一面,如领土或政府控制权之争,但从根本上讲则是源自种族群体之间根深蒂固的互相排斥或仇视的情感。因此,种族争端更准确地说应该被列为思想观念性质的争端。参见joshuas?goldstein,internationalrelations,beijing:pekinguniversitypress,2005,pp?187?192。、宗教争端、价值观争端、意识形态争端等。这些争端若得不到控制或解决,就有可能转化为暴力冲突,从而危及国家和国际安全。此外,增加军备以及由此可能引起的军备竞赛也是安全风险的一个重要来源,因为尽管国家增加军备可能只是出于防御目的,但很容易被别国尤其是与其有着矛盾的国家当作威胁看待,从而在彼此之间形成竞相增加军备的态势以及由此导致的安全困境(securitydilemma)局面,而这种局面的无限制发展必然会增大彼此发生冲突和战争的危险(这已被历史经验所反复证明)。最后,安全风险还可能产生于邻国爆发的各种突发事件,如政局动荡、经济危机、自然灾害和人道主义灾难等。由于在全球化条件下这些事件所引起的后果往往具有“外溢”效应(如难民潮、跨国犯罪、民族主义狂热),因此若不加以防范和控制,就会演化成为具有国际影响的安全灾难。由此可见,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安全风险,都是需要加以管理的,管理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消除隐患,使其从有可能诱发冲突和动乱的消极方面向着增进和平与稳定的积极方面转变。第56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8)安全风险与安全威胁的区别在于:(1)安全威胁是真实存在的,或者说被认为是真实存在的;安全风险则是潜在的,也可以说是一种潜在威胁,它有两种发展趋势:既有可能成为现实,也有可能化为乌有,究竟向何方向发展,取决于战略环境的改变以及有关各方利益的调整和认知的变化。(2)二者的应对方式不尽相同。安全威胁需要采取针锋相对的行动加以防范和制止,否则面临威胁的国家就会受到侵害,甚至面临灭顶之灾;而安全风险由于意味着不确定性,因此需要采取“两面下注”(hedging)的战略。即一方面采取制衡或威慑措施,以便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则需要采取接触、交往、对话和协调等软性手段,设法消除对方的疑虑,取得对方的安全保证(reassurance),营造相互信任的氛围。因为这类安全问题除了含有“蓄意制造”(如个别国家企图扩张领土或谋求霸权)的因素之外,大多是由于信息缺乏、沟通不畅、错误认知或战略误判等原因引起的,如果一味地采取对抗手段,不仅无助于消除疑虑,甚至还会人为树敌(即所谓“自我实现的预言”)。因此,国家在采取对抗性手段时,一定要审慎判断,适可而止,对于对方显示出的善意之举,应及时和充分地予以理解和考虑,防止因己方的漠视、误判或成见而错过改善自身安全环境的时机。由于安全风险一般源自意图和能力的改变、国家间争端、军备竞赛以及邻国的突发性事件等,因此旨在管理安全风险的制度安排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安全对话机制(又称建立信任措施机制)、军备控制与裁军机制(包括核军控与核裁军机制)、争端(冲突)管理机制等。这些机制的一个共同点是都采取与构成“威胁”或“风险”的国家进行合作的方式来应对安全问题,因此又可以被统称为“合作安全机制”。合作安全机制所要解决的核心战略问题不是威慑或遏制,而是安全保证。七、根据对待安全主体的态度根据这一标准,国际安全制度可以分为“包容性的”(inclusive)与“排他性的”(exclusive)两种。包容性的制度安排是将所有同安全问题有关的国家——无论是可能制造威胁的,还是可能制造风险的——都纳入进来,旨在通过缩小或消除分歧、培养共同利益意识和建构利益共同体,来降低彼此间爆发军事冲突的可能性,实现各国的共同安全。这种机制的最大特点是不预先设定敌手,而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要求它们共同遵守互不侵犯与和平共处的行为规范。一旦任何一方做出违反此规范的举动,其他各方就会采取集体行动予以制止。而一旦成员之间发生争端,机制就会利用其和平解决争端的各种安排来寻求缓解,以免争端失控,危及国际和平与稳定。相比之下,排他性的制度安排在成员构成上则有着很大的选择性,以预先设定的现实的或潜在的威胁主体的存在作为创建前提,把被认为具有威胁的国家作为防范和遏制的对象,旨在通过成员国间军事力量的联合来增强应对威胁的能力,以此维护成员的安全。←虹←桥←书←吧←第57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9)八、根据安全观念安全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但安全问题的应对方式和手段则是依靠主观偏好来选择的。选择的依据,除了安全问题本身的类型及表现形式这一因素之外,还与安全主体所持有的安全观念有着密切的关联。例如,同样是面对潜在敌手,由于安全观念的不同,不同的国家会采取不同的应对方略(如有的主张威慑和对抗,有的则主张接触和对话)。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各种不同的制度化合作模式。这些合作模式虽然从表现上看千差万别,但概括起来可以分为集体防御、集体安全和合作安全这三类。这种以安全观念为依据的划分标准具有较强的涵盖性,据此划分出的这三种合作模式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安全制度的各个方面,包括对待安全主体的态度、所应对的安全问题的表现形式、安全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承担的职能,以及安全制度的正式化、制度化程度等,还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制度的设计者和参与者的安全观念以及不同制度类型所产生的不同的国际后果。有鉴于此,笔者将在下文中另辟篇幅对这几种制度模式予以专门讨论,目的在于分门别类地总结出不同类型的制度模式的特点,并为最后考察东亚地区安全关系的制度化形式提供框架。第二节集体防御机制集体防御机制(collectivedefenseregime)通常是以军事同盟(alliance)的形式体现出来的,是国际安全领域历史最悠久的一种合作形式。同盟作为一种安全合作形式,在属性上具有其独特性。一方面,从内部结构上看,它属于制度化的合作安排,因为它也有规则规范,有时还建有组织机构;但另一方面,从合作理念上看,它却是以权力政治和均势思想为指导的,在应对所认定的外部威胁时采取的是集团对抗的方式,所导致的结果往往不是国际局势的缓和,而是更大程度的紧张和对抗。这与强调通过合作化解分歧、实现共同利益的制度主义的基本理念不相符合。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有关国际制度/国际机制的研究文献一般都不把同盟作为分析对象,制度主义学派更是反对把排他性的同盟作为保障国家和国际安全的政策选择,除非其原有的性质已经有所改变。例如,罗伯特·基欧汉等人于1999年主编的《不完善的联盟:超越时空的安全制度》一书虽然把冷战后的北约组织也作为安全制度对待,但他们的立论前提是:这个组织“正在从一个排他性的、以威胁为关切的同盟转变为一个包容性的、以风险为主要关切的安全管理型制度”。与此相适应,书中所收录的两篇有关北约的论文也是从这一论点出发来展开讨论的。参见helgahaftendorn,南昌癫痫病医院,roberto?keohane,andcelestea?wallandereds?,imperfectunions:securityinstitutionsovertimeandspace,newyork:oxforduniversitypress,1999,pp?23?46,107?139,140?161。有鉴于此,这里只从对比的角度来对同盟做一分析,但不将其作为一种合理、积极、有益的制度形式看待。这可以从下文分析中得到进一步说明。第58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10)一、集体防御机制的含义及特点同盟具有多种形式:既可以是双边的,也可以是多边的;既可以以正式的条约为基础,也可以以各种非正式的协议、声明、联合公报、谅解备忘录、外交信函甚至领导人之间的默契式共识等为纽带;既可以有严密的组织机构作保障(如北约中的各种文职和军职机构、美日同盟中的安全磋商委员会和安全小组委员会等),也可以仅仅依靠彼此的共同利益和政治承诺来维系。关于非正式的各种安排是否应该被作为同盟看待,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种采取宽泛的理解,认为应该将其包括在内,另一种则采取狭义的理解,认为只有建立在正式的条约之上,才能够构成同盟关系。本文倾向于宽泛的定义,因为以笔者之见,国与国之间是否构成同盟关系,是由它们合作的内容所决定的,而不是以是否有正式的组织形式为依据。例如,美国与以色列之间从未签订过正式的结盟条约,但没有人会怀疑它们之间是同盟关系这一事实。同样,苏联与埃及在1971年之前并没有缔结过任何正式的条约,但它们之间实质性的同盟关系早已存在。而两国在这一年所签订的《友好合作条约》与其说是它们同盟关系加强的表现,不如说是这种关系陷入困难的象征。因此,“正式”与“非正式”不应该成为界定同盟的决定性尺度。但无论是哪一种形式的同盟,其标志性特征都是:缔约各方共同认可某个外部敌对国家或国家集团的存在,并在此基础上承诺协调立场、相互援助,以集体之力共同应对。从目的和功能上看,同盟可以分为“进攻性的”与“防御性的”两种。前者旨在实现扩张或霸权的目标;后者旨在维护成员集体的安全。不过,这种区分只是概念上的,在实践中并不是那么明显,因为:(1)有些看似防御性的协议实际上可能隐藏着进攻性的动机;(2)出于防御的需要,盟国有时可能会采取进攻性的举措(即所谓“先发制人”战略);(3)对于推行结盟战略的国家来说,有时可能会同时怀有进攻与防御这两种动机。glennh?snyder,alliancepolitics,ithacaandlondon:cornelluniversitypress,yc3bfphl,1997,p?12?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德奥意之间形成的“三国同盟”和英法俄之间形成的“三国协约”这两大对立的军事集团,就是具有攻防兼备性质的同盟形式。德国和意大利于1936年缔结的“钢铁同盟”以及两国与日本在《反共产国际协定》名义下结成的“柏林—罗马—东京轴心”则是进攻性同盟的典型例证。实际上,进攻性同盟由于所追求的目标已经远远超出了自身安全的需要,因此根本不适于被列入“安全”合作的范畴。只有防御性同盟才能够被当作安全合作来看待。因此,这里所说的安全合作只是针对防御性质的同盟而言的。第59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11)防御性同盟虽然也是一种以安全为目标的合作安排,但这种安排与其他形式的合作机制在许多方面却有着原则性的区别。这最突出地体现就在其所采取的是“排他性的”组织原则、“外向型的”目标指向和“对抗式的”应对方式上。也就是说,它是以预先设定的某个“外在的”敌对力量作为针对目标,并将其排除在合作框架之外,通过盟国之间“军事能力的联合”和“军事战略的协调”来对其进行武力威慑,一旦威慑失败,就以集体合力进行抵抗。由此可见,同盟是一种典型的“排他性的”和“外向型的”机制安排,也是一个以应对外部威胁为目的的“集体防卫”体系。不过,这种安排是建立在与敌国进行对抗并对其实施武力威慑的基础之上的,也可以说是以强调冲突为特征的对抗型国家安全战略的延伸和体现。它虽然包含着合作,但合作仅限于同盟成员之间,而且合作的目的主要不是化解同盟内部的争端、维护成员之间的和平,而是如何有效地应对外部威胁、保护成员免受外部敌国的侵犯。它在为成员寻求安全时并不谋求超越或缓解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状态,而是力图以一种更大规模的集团对抗的方式来施展“以硬抗硬”的冲突战略。它所关心的主要不是国际体系(包括区域、次区域和全球等不同层面)的和平与稳定,而是排他性的集团安全利益的维护。诚然,同盟的建立经常也能够起到降低内部冲突、增强内部团结的作用。但这只是由于外部威胁的牵引而产生的附带性后果,其主要功能还在于联合力量,与共同敌人对抗。glennh?snyder,宁波癫痫病医院,alliancepolitics,p?4;johnj?mearsheimer,“arealistreply,”internationalsecurityvol?20,no?1(summer1995),p?83?可见,同盟是以(成员国所共同认定的)外部威胁国的存在为前提的。外部威胁越明显、越紧迫,同盟内部的凝聚力就越强;反之,内部凝聚力就越弱,一旦外部威胁消失,就会趋于衰弱,甚至走向解体。而在此时,若想继续使其得到维持,就需要用新的假想敌来充当凝聚力的纽带,或是促其职能扩大或转变。例如,美日同盟原本是以威慑苏联、保卫日本为主要目标的。苏联解体后,随着共同敌人消失,这对同盟一度陷入“漂移”状态,两国关系也出现裂痕,甚至纷争加剧。但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经过一系列“重新定义”,这对同盟不仅继续保存下来,而且还比以前有所强化。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两国在所谓应对“周边事态”的名义下找到了新的遏制对手,并赋予其主导地区安全的“战略基石”职能。再如,以华约为威慑对象的北约在前者解散后也一度面临生存危机,后经扩大职能和成员范围,才得以保存。如今的北约一方面继续保持原有的集体防御和威慑职能,另一方面也充当着在整个欧洲乃至全球范围内实施集体武力强制行动的机器的角色,成为美国霸权战略和西方世界新干涉主义的军事工具。▲红桥第60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12)二、军事同盟的弊端和风险军事同盟的上述特点虽然从“国家”安全角度看有其有效的一面,根据格兰·施耐德(glennh?snyder)的观点,结盟对于国家安全来说主要有以下优点:(1)增强针对敌国向本国发动进攻的威慑能力;(2)增强针对敌国向本国发动进攻的防御能力;(3)增强针对敌国向盟友发动进攻的威慑能力;(4)防止盟友与敌国结盟(这不仅是因为同盟关系的建立将盟友与自己绑在了一起,也是因为这种关系的建立满足了盟友的安全需要,从而降低了其另寻伙伴的动机);(5)消除盟国发动战争的可能性;(6)加强对盟国的控制或影响力。参见glennh?snyder,alliancepolitics,pp?43?44。但从“国际”安全角度看,则有着许多明显的弊端和风险。首先,结盟会加强怀有侵略企图的国家的军事力量,助长其扩张主义和霸权主义乃至发动侵略战争的欲望。例如,曾经给人类造成史无前例的战争灾难的法西斯头目希特勒就曾坦言:“任何一个同盟,如果其目的不是发动战争,就是毫无意义的,也毫无用处可言。”其次,结盟会加剧敌国的恐惧,刺激其组建反制同盟与之抗衡,从而导致更大范围的集团对抗局面的出现和安全困境有增无减。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同盟一方面会消除无政府条件下盟国之间的恐惧,另一方面则会加深被作为防范对象的国家的担忧。由此一来,同盟便成为了安全困境的一分子。……从同盟的安全困境角度看,那些以共同防御为目的的同盟,在作为防范对象的国家看来只不过是潜在的侵略者。因此,这些国家就会通过组建反制同盟的办法来寻求安全,而这个反制同盟又会被前一个同盟的成员当作可能的侵略者来看待。”glennh?snyder,alliancepolitics,p?17?这在当代最典型的事例是,1949年美国策动西欧国家与其结成“北约”,后又将重新武装的联邦德国吸纳进来,刺激苏联不得不于1955年同东欧国家缔结反制同盟“华约”与之对抗。这对于冷战范围的扩大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再次,推行结盟政策可能会将原本中立的各方推向彼此对抗的联盟体系当中,或是将原本无意卷入战争的国家拖入战争的泥潭。还有,一国一旦与另一国结盟,就会面临随时被盟国“抛弃”(abandon,即由于盟国背叛而在本国需要时失去援助)或是随时被盟国“连累”(intangle,即由于同盟义务的制约而被迫卷入与本国利益无关的冲突)的两难局面。而无论是哪一种局面,都会对本国的安全造成损害。虽然国家可以通过审慎的权衡尽量规避这两种风险,但由于二者在本质上是彼此矛盾的(防止被“抛弃”的有效方法是增加对盟国的承诺,但这又会增大本国被对方“连累”的可能性,反之亦然),因此只要同盟关系存在,国家就无法摆脱这种两难局面。关于“抛弃”与“连累”以及由此构成的“同盟的安全困境”的精辟论述,参见glennh?snyder,alliancepolitics,pp?180?192,307?371.←虫←工←桥书←吧←第61节:国际安全制度的类型及其特点(13)最后,结盟伙伴的选择一般是由一国对于其他国家的敌友判断所决定的,而在不断变动的国际体系中,国家间的敌友关系又是变幻无常的(即所谓“今天的朋友可能会成为明天的敌人”),因此一时的结盟并不能保障盟国之间和平关系的永久维持。这种现象在国际关系史上司空见惯。据统计,在1814—1815年的维也纳和会到20世纪60年代的一个半世纪里,盟国之间爆发战争的情况非常普遍,比通常偶然发生战争的频率要高出3倍,超过25%的同盟伙伴最终都成为了战争对手。nortonkaplan,systemandprocessininternationalpolitics?转引自\-美\]布鲁斯·拉西特、哈维·斯塔尔著:《世界政治》(第5版),王玉珍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85页。总之,同盟作为一种排他性的合作安排,不仅无法为其成员带来真正和持久的和平与安全,更重要的是还会加剧盟国与敌国之间的对立,导致国际体系的分裂,助长冲突和战争的爆发。众多研究表明,结盟与战争的爆发有着密切的因果关系,与战争爆发后冲突的进一步升级和扩大更是有着直接的联系。johna?vasquez,“thestepstowar:towardascientificexplanationofcorrelatesofwarfindings,”worldpolitics40(october1987),pp?108?145;michaeld?wallace,“armsracesandescalation:somenewevidence,”journalofconflictresolution23(march1979),pp?3?16?不仅如此,结盟还会降低国家间交往的机会,benjamina?most,etal,eds?,“borderandallianceeffectsinthediffusionofmajorpowerconflict,1815?1965,”incharless?gochmanandalannedsabroskyeds?,prisonersofwar?nation?statesinthemodernera,lexington,ma:d?c?heath,1990,pp?209?229?加剧国际关系的紧张和集团式对立。francisa?beer,peaceagainstwar,sanfrancisco:w?h?freeman,1981;frankwayman,“bipolarity,multipolarityandthethreatofwar,”inalannedsabroskyed?,polarityandwar,boulder,co:westview,1985,pp?115?144?正是由于这些弊端,有人将结盟称为“传播或扩散战争的因素”,\-美\]布鲁斯·拉西特、哈维·斯塔尔著:《世界政治》(第5版),第85页。还有人将其称为“潜在的战争共同体”。roberte?osgood,alliancesandamericanforeignpolicy?转引自\-美\]詹姆斯·多尔蒂、小罗伯特·普法尔茨格拉夫著:《争论中的国际关系理论》,阎学通、陈寒溪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版,第573页。还有一点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家在缔盟时都会宣称其目的是为了国际和平与安全,而且二战结束以来一些国家间所缔结的同盟条约一般还包含有关信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誓言,但是同盟的本质属性决定了这种形式的安排是与《宪章》的基本精神相背离的,因为联合国是建立在集体安全理念之上的,如果联合国的所有成员国都遵守《宪章》所确立的放弃使用武力与和平解决争端等各项原则,那么军事同盟就是毫无必要的;如果联合国的集体安全体系能够得到实施,其他形式的军事安排就会变得与这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的架构不相吻合。军事同盟不仅建立在对外部国家的不信任和敌意之上,而且还助长了这种意识的蔓延,它的存在只会加剧世界的分裂,而无助于敌意的弥合。它与其说是对《宪章》宗旨和原则的支持,不如说是削弱了《宪章》旨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和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的目标。国际社会对于和平、合作与和谐等价值的追求因此而受到阻碍。当今时代是一个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时代。在全球化条件下,虽然国家间的竞争在进一步加剧,但同时它们之间的共同利益也在增多。要合作,不要对抗;要协调,不要隔阂,这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必然选择。在此背景下,以强调敌意、排斥和对抗为特征的同盟安排已经越来越落伍于时代了。本书精华已为您连载完毕,谢谢阅读为您提供国际安全制度及其在东亚的实践无弹窗广告免费全文阅读,也可以txt全集下载到本地阅读。